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10-15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 Xindong Road , Chao Yang District ,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

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709 号致: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迪森股份"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法》 "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规则》 " )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法律意见书

2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 、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 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18 年5月1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5月19 日发布了关 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 、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18 年6月4日下午 14:00 在广州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

42 号迪森股份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 祖芹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6月3日至

2018 年6月4日;

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6月4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6月3日15:00 至2018 年6月4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法律意见书

3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代理人共

7 名,代表

7 名股东,均为截至

2018 年5月2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代表股份 130,112,319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368%.其中: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3,2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2,618 股,约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18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2,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0,224,937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679%.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法律意见书

4 根据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为子公司常州锅炉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

2、 《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议》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审议通 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 、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涉及 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

表决结束 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规则》 、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 单独统计.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5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6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 王雪莲 张瑜2018 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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