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10-15
附:

2009 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 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2009 年促 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发〔2009〕1 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

5 省(自治区) .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 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 0.90 元,以2009 年 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的稻谷 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 1%以内,水分 13.5%以内,出糙率 75-77%(含75%,不含 77%) ,整精米 率44-47%(含44%,不含 47%)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 为2009 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 0.02 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 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 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 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 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粮发〔2001〕146 号)有关规定确定. 对整精米率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下限要求的,每低

1 个 百分点,扣价 0.75%;

不足

1 个百分点,不扣价;

高于标准 规定的,不增价. 第四条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

5 个早籼稻 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 (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 关分公司;

(2) 上述

5 省 (自治区)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或 单位) ;

(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 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 有利于保护农民利 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 的原 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 储粮直属库,下同) .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 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 仓房条件符合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应优先选择有中央储 备粮代储资格企业为委托收储库点.为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 源,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 库,要列为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 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 收购点收购的早籼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提出,商省级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后,报中储粮总公司

1 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 布.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 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 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 与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 理公司 (或单位) 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 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要加 强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的监管.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09年7 月16 日至

9 月30 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 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或单位)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 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具体操作时间和 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商省级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 家粮食局备案. 第七条 早籼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 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 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2 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早籼稻 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政府要 督促当地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 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早籼稻. 第九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 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 为调动企业参与早籼稻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预案执行 期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地方储备库存早籼稻的大批量集中 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备早籼稻, 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稻谷加工 企业. 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冲击 市场. 第十条 中储粮公司委托的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 购早籼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 ,由所在地中储 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早籼稻收购情 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 粮直属企业的地区,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 指定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收储企业承贷;

收购 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 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 2.5 分(含县内集并

3 费) ,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 价收购的早籼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 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 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 局每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 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 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逢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

12 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 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同时,中储粮 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 地农发行省分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收储库点要每 五日将收购进度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分别由中储粮 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一个 月内,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 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 动用.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对

4 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 收.对验收合格的早籼稻,由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 负责就地临时储存,并与委托储存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 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对验收不合格的 早籼稻,由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和收购 贷款承贷企业与委托收购库点及时研究处理.国家粮食局会 同有关部门结合每年的粮食库存检查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 抽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 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 早籼稻,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 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 斤3.5 分/年,自早籼稻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进 行补贴;

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算;

中储粮总公司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发生的质检、 监管等日常费用标准,按《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中储粮公司 最低收购价粮食质检、监管、省内跨县集并及跨省移库包干 政策的通知》 (财建〔2007〕405 号)文件执行.中央财政根 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 告,按季度将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及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 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要将保管费用及时足额 拨付到存储库点.事后,由中央财政根据实际保管数量、核 定的库存成本等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

5 第十六条 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 早籼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粮食批发 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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