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10-17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 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 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China Powe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2380) 有关建议收购河南电力 100%权益的意向书 本公告乃根患捌诨跆趵(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XIVA 部及上市规则第 13.09 条而作出. 董事局宣布,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本公司与国家电投订立意向书,吮竟 司建议收购及国家电投建议出售河南电力 100%权益. 根鲜泄嬖,当建议收购事项进行时可能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交易.此外,由於 国家电投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故此根鲜泄嬖虻 14A 章,当建议收购事项 进行时亦属於本公司的一项关连交易.因此,建议收购事项须遵守上规则第

14 章及第 14A 章的申报、公告及经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因此,建议收购事项须经 独立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 建议收购事项须以订立正式法律协议为准,预期法律协议将载有须取得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等若干条件. 意向书并不具法律约束力,而建议收购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 准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建议收购事项 董事局宣布,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本公司与国家电投订立意向书,吮竟 建议收购及国家电投建议出售河南电力 100%权益.

2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於河南电力持有任何权益.完成建议收购事项后,本公司 将拥有河南电力 100%权益. 建议收购事项须以订立正式法律协议为准,预期法律协议将载有须取得有关监管机构 批准等若干条件. 意向书并不具法律约束力,而建议收购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 准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进行建议收购事项的理由及利益 建议收购事项为策略性良机,可让本公司: (i) 扩大本公司的经营规模.建议收购事项完成后,本公司的权益装机容量预计将增 加约 30%.建议收购事项亦可补充本公司的新发展项目;

及(ii) 消除於河南省的不良竞争.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河南电力拥有约 4,600 兆瓦的火力发电装机容量.建议收购事项将消除国家电投内部於河南省的 不良竞争,提升於河南省的协同效应及经营效率,并使本公司成为河南省电力市 场中的领先发电公司. 本公司认为,建议收购事项符合其发展策略,且目前为收购河南电力及利用河南电力 发展潜力的理想时机.董事相信,建议收购事项将令本公司获益并对本公司的未来前 景产生正面影响,因此有利於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河南电力的资料 河南电力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在中国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拥有注册资本人 民币 2,726,350,000 元.河南电力目前由国家电投全资拥有. 河南电力主要从事电力及热能发电的经营、生产、投资及管理.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河南电力拥有的合并装机容量总额约 5,600 兆瓦(不包括其联营公司的装 机容量),其中约 4,600 兆瓦来自火电.

3 根幽系缌吨泄鼻盎峒谱荚蛩鞯奈淳蠛斯芾碚四,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其除税前净利润及除税和扣除非控股股东权益后净利润分别约为 人民币 1,099,000,000 元及人民币 824,000,000 元. 本集团及国家电投的资料 本公司为国家电投常规能源业务的核心子公司.国家电投为中国唯一同时拥有火电、 水电、核电及新能源资源的综合能源集团.於本公告日期,国家电投透过中电国际拥 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55.35%. 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在中国开发、建设、拥有、经营及管理大型发电厂.本公司拥有 并经营大容量燃煤火力发电厂、水力与风力等清洁能源发电厂. 一般事项 目前预期,根鲜泄嬖虻

14 章,当建议收购事项进行时可能构成本公司一项主要 交易.此外,由於国家电投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拥有本公司股本 55.35%权益, 故此根鲜泄嬖虻 14A 章,当建议收购事项进行时亦属於本公司的一项关连交易. 因此,建议收购事项须遵守上规则第

14 章及第 14A 章的申报、公告及经独立股东 批准的规定.因此,建议收购事项须经独立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 本公告乃根患捌诨跆趵(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XIVA 部及上市规则第 13.09 条而作出.本公司将就有关建议收购事项订立正式法律协议时遵守相关上市规则及法 规.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董事局」 指 本公司董事局 「本公司」 指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中电国际」 指 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国家电投 的全资拥有附属公司

4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河南电力」 指 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并为国家电投的全资拥有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股东」 指 除中电国际及其联系人以外的本公司股东 「意向书」 指 本公司与国家电投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就有关 建议收购事项所订立的不具法律约束力意向书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兆瓦」 指 兆瓦,即一百万瓦.一家发电厂装机容量通常以 兆瓦表示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所涉地区而言,中国 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 「建议收购事项」 指 本公司对河南电力 100%权益的建议收购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国家电投」 指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 司,前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批准,於二零一五年与国家核电技术 公司联合重组的一家全资国有企业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英文或中文译名(视乎情况而定)仅供识别 本公告所载人民币与港元之间按人民币 0.84 元兑 1.00 港元的汇率换算.换算并不代 表人民币实际可按该汇率或任何汇率兑换为港元.

5 承董事局命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余兵 香港,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为:执行董事余兵及王子超,非执行董事王炳华及关绮鸿,以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邝志强、李方及徐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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