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10-16
台湾人寿尊龙一世终身寿险(实物给付型) 实物给付说明书 警语 保险事故发生於本契约有效期间第二保单年度(含)以前,致成身故或本契约 条款所列完全残废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仅给付现金,无殡葬实物给付责任.

1 前言、台湾人寿尊龙一世终身寿险(实物给付型)投保金额与殡葬实物给付之限制说明:

一、订立本契约时,以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 能力者为被保险人时:

(一)於民国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后所投保金额总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过订立本 契约时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七条有关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之半数(目前限额为新台币 61.5 万元;

未来将配合法令调整之) .

(二)殡葬实物给付规格与对应现金给付之约定价格详见保单条款附表三,受制前述限额及 殡葬服务约定价格为新台币19.32万元,请选择骨灰塔位约定价格低於新台币42.18万元 (配合前项限额办理;

未来将配合该限额调整之)者以适用殡葬实物给付.

二、其他被保险人时:殡葬实物给付规格与对应现金给付之约定价格详见保单条款附表三,受 制投保金额、核保规则及殡葬服务约定价格为新台币 19.32 万元,请选择骨灰塔位约定价 格符合核保规则以适用殡葬实物给付. 壹、实物给付之内容、具体作法与流程说明:

一、实物给付之内容

(一)殡葬实物给付内容:殡葬实物给付之区域以台湾本岛为限,不包含金门、马祖、澎湖 及其他离岛地区;

且本公司依保单条款约定提供之殡葬服务及骨灰塔位,终身以乙次 为限. 1.殡葬服务 中式火化丧葬服务或西式火化丧葬服务择一办理,限定被保险人使用,不得转让. 2.骨灰塔位 骨灰存放单位使用权暨土地应有部份,包含使用该塔位之管理费,但不包含其他 依法令应由使用者负担之税捐、费用.

(二)殡葬实物给付规格与对应现金给付之约定价格详见保单条款附表三.

(三)注意事项 1.本保单殡葬实物给付自第三保单年度(含)起提供但不含下列费用 (1)殡葬服务 (a)死亡证明. (b)冰存. (c)寄棺. (d)各地殡仪馆. (e)火化场. (f)其他政府机关相关设施或私人设施使用项目. (g)跨县市接体车、灵车、礼车费用. (2)塔位 (a)地价税. (b)契税. (c)其他税捐、费用或负担应依法令、习惯或约定办理之. 2.殡葬服务如需跨县市接体车、灵车、礼车之服务,收费标准请参照附件一;

如有未 用项目需折换,请参照附件二. 3.如可弹性最多放二个骨灰罐之塔位(骨灰罐尺寸 : 直径 22cm 、 高25cm 以内)须注意: (1)须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方可执行实物给付. (2)保户完成塔位选位 、 过户程序及首次晋塔仪式后 , 若有置入第二个骨灰罐之需求, 须依龙岩公司规定另支付开启内层面板之重制费用予龙岩公司,不属本险殡葬实 物给付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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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作法与流程说明

(一)实物给付作法与流程 1.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申请 (1)被保险人身故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通知本公司所指定之殡葬实物给付合作厂 商或本公司办理. (a)合作厂商

24 小时礼仪服务专线:0800-099-098 &

客服专线:0800-018-999. (b)本公司客服专线:0800-099-850. (2)本公司接获殡葬实物给付合作厂商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通知时,会进行保单状况 确认事项后回覆合作厂商.受益人申领礼仪殡葬服务时,应拨打

24 小时免费服 务专线 0800-099-098,通知本公司合作厂商.本公司应於合作厂商接获通知后

24 小时内,开始提供礼仪殡葬服务. (3)本公司或所指定之殡葬实物给付合作厂商须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说明实物给付 之内容,并请受益人先签具保险金申请书及切结书. (4)本公司业务人员后续协助受益人检附相关理赔申请文件,进行理赔申请. (5)经本公司审核后符合保单条款约定给付围时,於第三保单年度(含)以后身故者, 按身故日之保险金额、保单价值准备金及保险费总和三者取其最大值,扣除保单 条款附表所载殡葬服务及骨灰塔位约定价格后,余额以现金给付. (6)合作厂商协助受益人办理骨灰塔位所有权过户等事宜. (7)合作厂商於殡葬实物给付执行完成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签具确认书,作为本 保单殡葬实物给付已提供之凭证. (8)本公司於接获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签具之确认书,并确认已完成本保单殡葬实物给 付及保险金扣除实物给付余额以现金给付之责任后,将寄发本保单契约终止通知 函. (9)若有保险契约约定之特殊情形符合改采现金给付时,本公司不再负殡葬实物给付 责任. 2.完全残废保险金申请 (1)被保险人依保单条款约定,检附相关理赔申请文件,提出理赔申请. (2)被保险人可选择殡葬实物给付或选择按保单条款附表所载殡葬服务及骨灰塔位 约定价格,改以领取现金. (3)经本公司审核后符合保单条款约定给付围时,若被保险人选择殡葬实物给付, 本公司给付合作厂商提供之殡葬服务生前契约书及骨灰塔位买卖契约书,作为给 付实物给付之凭证;

若被保险人选择现金给付,则改以现金给付. (4)经本公司审核后符合保单条款约定给付围时,於第三保单年度(含)致成完全残 废程度者,按完全残废诊断确定日之保险金额、保单价值准备金及保险费总和三 者取其最大值扣除保单条款按附表三所载该殡葬服务及骨灰塔位约定价格后,余 额以现金给付. (5)若有保险契约约定之特殊情形符合改采现金给付时,本公司不再负殡葬实物给付 责任. 3.祝寿保险金申请 (1)祝寿保险金受益人依保单条款约定,检附相关理赔申请文件,提出理赔申请. (2)殡葬实物给付部份,被保险人可选择殡葬实物给付或选择按保单条款附表所载殡 葬服务及骨灰塔位约定价格,改以领取现金.经本公司审核后符合保单条款约定 给付围时,若被保险人选择殡葬实物给付,本公司给付合作厂商提供之殡葬服 务生前契约书及骨灰塔位买卖契约书,作为给付实物给付之凭证;

若被保险人选 择现金给付,则改以现金给付.

3 (3)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且保险年龄到达

111 岁之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时,按保 险金额、保单价值准备金及保险费总和三者取其最大值扣除保单条款附表三所载 该殡葬服务及骨灰塔位约定价格后,余额以现金给付予祝寿保险金受益人. (4)若有保险契约约定之特殊情形符合改采现金给付时,本公司不再负殡葬实物给付 责任.

(二)因合作厂商之故意或过失致保户殡葬实物给付权益受有损失,本公司仍应对保户依约负责 并将依保户权益受损之情况,依法或与保户协商,修补瑕疵、重新给付或赔偿.赔偿机制 与方式说明如下: 1.若因可归责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无法提供殡葬服务时,本公司得按保单条款附表三所载该 殡葬服务约定价格的一点一倍,改以给付现金,取代殡葬服务给付责任.如无法提供要 保人指定标的物层别(高低层别或中层别)之骨灰塔位时,本公司得改提供不低於原等级 之其他骨灰塔位,或按保单条款附表三所载该骨灰塔位约定价格的一点一倍,改以给付 现金,取代骨灰塔位给付责任. 2.若合作厂商提供之实物给付仅属部分有瑕疵,且该瑕疵可修补或可替换,将与保户另行 协商,就有瑕疵之部分修补瑕疵或另行给付无瑕疵之物.如修补或另行给付无瑕疵之物 后,保户仍有权益受损情形,补偿该瑕疵部分价格的百分之十.如无法修补或另行给付 无瑕疵之物时,给付该瑕疵部分价格的一点一倍取代给付责任. 3.因合作厂商之故意或过失致保户殡葬实物给付权益受有损失时,将依本公司「金融消费 争议(申诉)处理作业程序」处理,针对保户权益受损部分,本公司以自己之故意或过失 与合作厂商负同一责任. 贰、有办理实物给付之合作厂商者,其厂商资料及评选标准:

一、本保单殡葬实物给付之合作厂商资料

(一) 龙岩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2 年5月26 日 资本额:新台币 39.9 亿元 员工人数:479 人 股票代号:5530

4 2.营运状况 依照殡葬相关法令提拨生前契约信托金,截至

2014 年,生前契约提拨信托总额为 94.33 亿(资料来源:中华民国信托商业同业公会如下表一),其中近

65 亿为龙岩股 份有限公司所提拨(如下表二). 3.子公司与关系企业:宇W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表一:金钱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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