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10-14
10 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公告 遗失国浩律师 (杭州) 事务所律师范洪嘉微律师 执业证一本,执业证号13301201611527985,流水号10855656, 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法院公告2018年12月19日(2018) 浙0281民初13304号 丁建国 (公民身份号码: 3301251977110203X ) : 原告陈定良诉被告丁建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本 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 无法送达, 现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依法 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开庭传票、 应诉通知书、 举 证通知书、 诉讼须知、 诉讼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陈定良诉请: 一: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挖机费用

117985 元, 拖车费

1500 元, 合计

119485 元;

二、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 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提 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举证期限 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 由严航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3月1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 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4) 温鹿商破字第2-3号 因温州锦泰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最后分 配完结, 管理人已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并 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 第120 条第

2 款、 第3款之规定, 本院于

2018 年12月12日裁定终结温州锦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 序.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3民初6223号 王剑华、 邬丹萍: 本院受理陈建东诉你们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 因你们下落不明, 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 诉讼须知、 廉政监督卡、 民事裁定书.自本 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 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 后起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6日9:30在本 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 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3民初6242号 谢云建、 谢选龙: 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 因你们下落不明, 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 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 诉讼须知、 廉 政监督卡、 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 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 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 本案定于2019 年3月27日10: 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 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 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3民初3958号 郑远响、 郑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远响、 郑立华追偿权纠纷一 案, 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 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 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温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304破76号之二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田支行的 申请于

2017 年10 月18 日裁定受理温州罗依士服饰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 年11 月23 日, 本院 依法裁定宣告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破产.

2018 年12 月3日, 本院裁定认可温州罗依士服饰有 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现因温州罗依士服 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120 条之规定, 本院于

2018 年12 月13 日裁定终结温州罗依士服饰有限公司破 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304破85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金一鸣、 朱玉琴的申请于

2017 年10月25日作出 (2017) 浙0304破申109号民事裁定 书, 裁定受理温州永凯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 温州永凯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时代商 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 债务人经 通知后提交了部分财务账册等资料, 管理人经审查后 认为账册资料缺乏真实性、 完整性, 依据现有的财务 账册无法进行清算, 债务人温州永凯食品有限公司没 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 债务人温州永凯 食品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 依法应予以终结 破产程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3 条、 第107条的规定, 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裁定宣 告温州永凯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永凯食品 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民初3080号 郑晓芝、 郑明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和妹与你们债 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 式向你们送达,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 浙0304 民初

308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 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 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民初4967号 杨燕东、 翁秋晓、 杨良和: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兴农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燕东、 翁秋晓、 杨良和追 偿权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 浙0304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视为 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民初6967号 刘云波: 本院受理原告胡兰儿与被告刘云波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本院 (2018) 浙0304民初6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被告刘云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 告胡兰儿货款

121000 元.本案受理费

2720 元, 减半 收取1360元, 由被告刘云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 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民初7909号 李玉贵: 本院受理原告孙永亮与被告李玉贵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现依法 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 证通知书、 庭前调解通知书、 开庭传票、 廉政监督卡、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 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下午 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 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民初8195号 姜仙明: 本院受理原告熊昌林与被告姜仙明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现依法 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 证通知书、 庭前调解通知书、 开庭传票、 廉政监督卡、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 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1日下午 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 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411民初2748号 赵文采: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与被告赵文采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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