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10-15
微法 2019年5月27日 星期一 责任编辑: 邵敏宸 版式设计: 马丁 新闻热线: 0571-85310540

13857101115 11 微视野 微发布 微关注 法院公告2019年5月27日(2018) 浙0302民初11971号 顾乃军: 本院受理原告胡紫兰诉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 张小海、 顾乃 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 公司不服本院 (2018) 浙0302 民初

11971 号民事判 决, 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的规定, 向你 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及补正民事裁定书.自本 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上述 状副本及补正民事裁定书, 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 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逾期将依 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302破10-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金光电镀材料有限公司的申 请, 于2019年5月10日裁定受理温州市键固工艺装 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键固装饰公司) 破产清算一 案, 并指定浙江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 人.键固装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19 年7月2日前, 向管理人 (通讯地址: 温州市锦江路

458 号深蓝 大厦15楼;

邮政编码: 325000;

联系人: 林文杰,

电话:

13676416618、 13858875721)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 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 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 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键固装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 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 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 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 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代理 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键固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 (郑光星、 郑 九江、 单淑萍) 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 (或管理人) 提交公司财科、 印章、 账簿、 文书材料、 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 财务会计报告等, 若因未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 导致无法清算的, 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303民初2983号 冯召辉、 徐平: 原告王湘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 料、 诉讼须知、 应诉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开庭传票、 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 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9月3日9点11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 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304民初1542号 黄建业: 本院受理原告诸葛锋与被告黄建业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 浙0304 民初

1542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304民初384号 董希权: 本院受理原告李庆芬与你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 浙0304民初384号民事 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来本院领取民事判 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304民初3399号 周建章: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义与你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 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庭前调解通 知书、 举证通知书、 诉讼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 外 网查询告知书、 诚信诉讼告知书、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 书告知书、 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 民事裁定书及 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 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304民初3477号 广州市榆萱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王文东: 本院受 理原告浙江盛源纸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 现依法向你们 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庭前调解 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诉讼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 诚信诉讼告知书、 适用令状式裁判 文书告知书、 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 民事裁定书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 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 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381强清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吴义凯的申请, 于2019 年5月13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瑞安市中威倍德健身有限公 司强制清算一案, 并于2019年5月21日决定由浙江 玉海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瑞安市中威倍德健身 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 组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 瑞安市安阳路398号;

邮政编码: 325200;

联系人: 金紫英 (18969732068) 、 戴彩省 (15957765057) ]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 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 浙0381破6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红旭升箱包五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红旭升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 红旭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 的情形, 遂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 定, 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永瑞汽车附件股份有限 公司的同意, 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于2019年5月20 日裁定受理红旭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9年 5月21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红旭升 公司管理人.红旭升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6月30 日前, 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 瑞安市南方大厦 15A 楼A座;

邮政编码: 325200;

联系人:阮 臣(0577-65827398) 、吴双节(15088933962) 〕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 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 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 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红旭升公司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 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 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红旭升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 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当提交营业 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 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 浙0381破6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兴达印刷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兴达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兴达公司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遂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征得申请执 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的同意, 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于2019 年5月20 日 裁定受理兴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

2019 年5月21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兴达公司管理人. 兴达公司债权人应于

2019 年7月2日前, 向管理人 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 瑞安市安民路3号;

邮政 编码: 325200;

联系人: 陈周 (13958830196) 〕 申报债 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 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 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 程序行使权利.兴达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 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兴达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 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 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 浙0381破61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济龙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济龙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济龙公司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遂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征得申请执 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 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于2019年5月17日裁定受理 济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9年5月23日指定 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济龙公司管理人.济 龙公司债权人应于

2019 年7月1日前, 向管理人瑞 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 瑞安市南方大厦 15A 楼A座;

邮政编码: 325200;

联系人: 阮臣 (0577-65827398)、 吴双节(15088933962) 〕 申报债 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 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 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 程序行使权利.济龙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7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 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济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当提 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 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 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1993号 陈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 州柳市支行与被告陈旭东信用卡纠纷一案, 因无法用 其他方式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 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 合议庭组成人 员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 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8月30 日8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 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1955号 黄帅: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 州柳市支行与被告黄帅信用卡纠纷一案, 因无法用 其他方式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 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 合议庭组 成人员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 外网查询 告知书、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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