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8-11
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 (2017 年版)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7 年4月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3

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兼容性.3

第二节 公共服务配套和各类用地管理.3

第三节 各类指标和配建计算规定.5

第四节临时用地规划管理11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13

第一节 建筑间距.13

第二节 建筑退让.16

第三节临时建筑规划管理19

第四章 交通设施管理.20

第一节 道路交通.20

第二节 公共交通.21

第三节 人行及非机动车交通.21

第四节 公共停车设施.22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23

第六章 城市景观风貌管理.26

第七章 地下空间管理.29

第一节 综合管廊.30

第二节 地下街.31

第三节 地下人行通道.32

第八章 中心城区村镇规划管理.33

第九章 附则.39 附表一:地块配建停车泊位指标表.36 附表一: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表.40 附表一:名词解释.43 附图4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城乡规划的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 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毕节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毕节市中心城区(964 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规划编 制和管理.中心城区包括老城区、新区和其他区域.其中,老城区包括七星 关区的老城区、大方县城老城区.老城区之外为新区和其他区域,其他区域 主要是镇、乡、村建设用地,各类城区范围见附图. 第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编制和审批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各 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各 类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以及从事与城乡规划相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 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执行. 第四条 制定各项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 毕节市中心城区除大方县 老城区以外,均采用毕节市中心城区城市独立坐标系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第五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根据毕节市城乡建设发展的实际,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实施情况可对局部章节、条款按法定程序进行修订,上报 毕节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出现下列情形下,由毕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 报毕节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二)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三)毕节城乡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3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兼容性 第六条 本规定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 (GB 50137-2011)的规定.镇、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镇规 划标准(GB 50188-2007)》 .村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 南》 . 第七条 城乡建设用地的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具体规定的,按 其规定执行,未明确兼容性的,二类居住用地除居住用地本身的配套要求外, 可兼容不大于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 10%的商业服务业设施,但必须商住分离.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的项目,居住部分计容建筑面积应不大于总计容 建筑面积的 20%. 第八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当符合集约和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 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建设居住、商业服 务业设施项目.但可以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 公益性建设. 老城区用地小于

20000 O,新城区用地小于

35000 O,即为零星用地.

第二节 公共服务配套和各类用地管理 第九条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办事处级、社区级四级配置.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办事处级的人口规模为 3.5~10 万人,社区级的人口规模为 0.5~0.75 万人.办事处和社区级公共服 务设施服务人口规模,按城乡两类居住用进行计算:城市户均住宅建筑面积 为100 平方米,户均人口数为 3.2 人.中心城区内的镇、乡、村,户均住宅 建筑面积为

120 平方米,户均人口数为 3.5 人. 新建、扩建和改建办事处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第十条 敏感类公共设施是指因提供某类服务可能会引致当地居民不安

4 和关注的设施,主要包括殡葬设施、医院、公厕、垃圾收集站、垃圾填埋场、 变电站、污水处理厂等.敏感类公共设施一般需要独立用地,应尽量设于远 离居住聚集的地区,不宜紧贴或靠近住宅楼和非敏感社区设施,如果无法避 免,则应划定缓冲区,有具体的隔离措施.敏感类公共设施建设,应有明确 的规划依据.无规划指导的,应进行专题论证.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规定.

(一)地块各项控制指标,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 资发(2008)24 号) 、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 和《贵州省产业园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的相关规定.

(二)工业项目地块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 30%.

(三)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 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控 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兼容性等规划条件执行. 如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明确的,相关指标的确定按照表 2-

1、2-2 规定 执行. 表2-1 居住建筑控制指标表 控制范围 建筑性质 高度 老城区 新区和其他区域 建筑密 度(%) 容积 率 绿地率 (%) 建筑 限高 (米) 建筑密度 (%) 容积 率 绿地率 (%) 建筑 限高 低层住宅

40 1.2

25 10

35 1.0

30 10 多层住宅

40 2.5

25 24

35 1.5

30 24 中高层住宅

35 3.0

30 60

30 2.2

35 60 高层住宅

30 4.0

30 100

25 3.5

35 100 注:1.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

绿地率指标为下限值;

2.老城区控制指标宜结合交通容量、服务设施配套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指标的设置.

5 表2-2 公共建筑控制指标表 控制范围 建筑 性质 高度 老城区新区和其他区域 建筑 密度 (%) 容积率 绿地 率(%) 建筑限 高 (米) 建筑密 度(%) 容积率 绿地 率(%) 建筑 限高 商业建筑 多层

60 4

20 27

55 3.5

25 27 高层

55 6.5

25 100

50 5.5

30 100 办公建筑 多层

50 3

22 27

45 2.5

28 27 高层

40 6

28 100

35 5

30 100 注:1.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

绿地率指标为下限值;

2.老城区控制指标宜结合交通容量、服务设施配套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指标的设置;

3.依据修规和城市设计,局部标志性地块可按照城市的开发要求适度放宽控制指标.

第三节 各类指标和配建计算规定 第十三条 容积率计算规定. 容积率为各类计容建筑总面积与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一)根据规范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建构筑物应计算建筑面积 的均应记入容积率.但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物首层架空部分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有顶盖的出入口坡道, 仅用于绿化、停车或车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该层电梯(楼梯) 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地下室用作停车库(场)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 下室用作停车库(场)和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按其建筑面积的 1/2 计入容积 率.专用停车库(场)和专用设备用房按城乡规划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二)住宅建筑计算容积率的特别规定. 1.住宅建筑层高大于 3.6 米,小于等于 5.8 米(即3.6+2.2)的,不论

6 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

层 高大于 5.8 米,小于等于 8.0 米(即5.8+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以此类推. 2.跃层式住宅,其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该层 套内建筑面积的 35%且层高小于或者等于 7.2 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 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 倍计算;

通高部分建筑面积超过该层套内面 积的 35%或者层高大于 7.2 米的,小于等于 9.4 米(即7.2+2.2)的,其计容 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

层高大于 9.4 米, 小于等于 11.6 米(即9.4+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 以此类推. 3.住宅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挑廊等建筑空间, 无论其名称如何,按阳台计算方式计入容积率;

不符合以上形式的,均视为 非阳台建筑空间,全部计入容积率.且每套住宅的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 园、挑廊等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 20%,超 出部分全部计入容积率.

(三)商业、办公建筑计算容积率的特别规定. 1.商业、办公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小于

600 平方米,层高大 于6.0 米,小于等于 8.2 米(即6.0+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 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

层高大于 8.2 米,小于等 于10.4 米(即8.2+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 计算;

以此类推. 2.商业、办公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积大于等于

600 平方米,层 高大于 6.6 米,小于等于 8.8 米(即6.6+2.2)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

层高大于 8.8 米,小于 等于 11.0 米(即8.8+2.2)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

以此类推.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进行专题论证确认后,可不执行该条款规定.

7

(四)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 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五)工业建筑层高超过

8 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

(六)对于坡地建筑,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有且至少 有一面被室外地坪完全掩埋时(且该楼层板顶标高不高于该室外掩埋面设计 标高最低点,或掩埋面自然地面标高最低点) ,从掩埋面与非完全掩埋的交点 起,围绕该楼层依次在未完全掩埋或非掩埋的连续面上取其单面连续的地面 至顶板的高度(其位置取该立面的端点和中点) ,计算平均高度. 当平均高度小于等于

6 米时,其未完全掩埋或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 者等于

16 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

16 米进深的部分,除 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容积率 计算.当平均高度大于

6 米时,应全部纳入容积率计算. 第十四条 建筑密度计算规定. 建筑密度为总建筑物基底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物基底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应按其外围围护结构勒脚根部处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不论围护结构内倾、直立、外倾),无勒脚的应按外围落地围护结 构根部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仅以柱或剪力墙落地的则按其外边缘连线计 算.若外围围护结构外有落地的玻璃、石材和金属等幕墙的,则算至幕墙落 地根部.

(二)对于坡地建筑,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有且至少 有一面被室外地坪完全掩埋时(且该楼层板顶标高不高于该室外掩埋面设计 标高最................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