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8-10

1 ― 鲁交院发〔2018〕96 号 各单位(部门): 《山东交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

6 月26 日校长办公 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8 年6月26 日―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根据《山东省省直机 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鲁财行 〔2014〕

4 号文) (以下简称 《办法》 ) 、 《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鲁财行〔2015〕58 号)和《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 费标准明细表》 (鲁财行〔2016〕27 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 要而发生的差旅费支出.校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的差旅费管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工作地市区 以外地区(下称异地)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四条 差旅费报销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方 式.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 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报销. 第五条 学校实行差旅费报销审批制度.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前必须报经有关领导 批准,对未经批准出差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学校严格差旅费 ―

3 ― 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 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 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1.校党委书记、校长差旅费互相审批;

副书记(含纪委书记)差旅费由党委书记审批;

副校长差旅费由校长审批. 2.学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差旅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其他人员差旅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3.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差旅费互相审批;

其他人员差旅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到异地公务出差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或其它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 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各类人员乘坐交 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 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 车) 厅局级人员 软席 (软座、 软卧) ,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 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

4 ― 其他人员 硬席 (硬座、 硬卧) ,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 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出差人 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 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票 据据实报销. 乘坐飞机的,应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 (www.gpticket.org)购买机票,也可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 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 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机票. 购票人为未办理公务卡或公务卡额度不足的人员及需要购 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购票的,应使用银行转账方式通过航空公 司直销机构或具备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票. 购票人可购买上述规定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 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政 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 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其它交通工具的,每人次 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所在单位统一购买 ―

5 ― 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票报 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票报销.出差人 应凭取得的正规交通票据报销,因特殊原因未能提供取得正规交 通票据的,应注明原因,经费审批人签字确认,否则不予报销交 通费. 第十二条 学校不提倡自驾车出差.因特殊情况确需自驾车 出差的, 应征得经费审批人同意, 对于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自驾车出差按实际发生的外出期间的汽油 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据实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 车费等与住宿费发票(或承担住宿费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当天 返回的不必提供住宿发票或证明)一起报销.自驾车出差不发放 市内交通补助,报销汽油费需要提供行程说明,不得报销与外出 往返区间、时间无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第十三条 公务出差因特殊情况确需租用车辆时,应征得经 费审批人同意,一般应在常驻地租用.租车时需要与对方依法签 订租车合同.事后凭据报销租车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严 禁冒用公务名义租车进行其他活动.凭加盖汽车租赁公司和所在 单位公章的用车明细(附过路过桥费原件或复印件;

或者高速通 行卡 ETC 支付明细表) 、汽车租赁公司出具的发票报销租车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6―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 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 第十六条 因公出差期间,在规定标准之内自行选择与其级 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住宿.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凭票据据实 报销,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 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 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地在 发票背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 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 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 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 收取证明(不作报销依据) ,按定额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

接待单 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再在学校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 期间给予的市内交通补助费用. ―

7 ―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 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包括出租车票、民航大巴 车票在内的各类其他任何形式的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出差人员由 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 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 取证明(不作报销依据) ;

提供交通工具的单位负担交通费用的, 不得再在学校领取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的,不得再领取 交通补助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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