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30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765―2018) 前言 为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 污许可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冠益、宋光武、程占军、颜蓓蓓、关亚楠、何超、台凌宇、赵立欣、姚宗路、霍丽丽.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01月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 体锅炉. 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 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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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物质成型燃料biomass molded fuel 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为主要原料,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和一定尺寸的燃料产品. 3.2 锅炉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 其他工质的设备. 注:0.7MW的产热量相当于1t/h蒸发量. 3.3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注: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4 氧含量O

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5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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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又称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6 烟囱高度stack height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 新建锅炉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8 在用锅炉in-use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重点区域内禁止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 重点区域范围包括: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其他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点区域. 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不得掺烧高污染燃料且应使用专用燃烧设备并加装袋式除尘器. 4.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3烟囱高度规定 4.3.1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每个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最低高度应根据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2规定执行.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 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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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4.3.2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 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 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 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1.4 10t/h及以上蒸汽锅炉、7MW及以上热水锅炉,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 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符合HJ/T 75和HJ/T 76的规定. 5.1.5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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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5.2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 排放浓度.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 保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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