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10-14
编号:XK10-003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部分) 201*年 *月*日公布 201*年*月*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I 目录1总则.

1

2 工作机构.2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与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0 5.3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关键工序、关键控制点、 特殊过程.11 5.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出厂检验项目.15 5.5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6 5.6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6

6 证书和标志.23 6.1 证书.23 6.2 标志.24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25

8 监督检查.25

9 收费.26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6

11 附则.27 附件

1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28 附件

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9 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0 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41 附件

5 检验报告.42 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46

1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部分)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 可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49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划分为

7 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 规格型号(见表 1. 表1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1 钛及钛合 金铸锭圆锭:直径 mm 扁锭:厚*宽,mm

2 钛及钛合 金板材厚*宽*长,mm: (0.3~60)*(400~3000)*(1000~4000)

3 钛及钛合 金带、箔材带材厚*宽,mm: (0.10~2.0)*(≥50) 箔材厚*宽*长,mm: (0.01~0.09)*(30~300)*(≥500)

4 钛及钛合 金管钛及钛合 金无缝管 外径:Φ3mm~Φ110mm 钛及钛合 金挤压管 外径:Φ25 mm~Φ210 mm 钛及钛合 金焊接管 外径:Φ10 mm~Φ38 mm

5 换热器及 冷凝器用 钛及钛合 金管无缝管外径: >

Φ10 mm~Φ80 mm 焊接管外径:Φ16 mm~Φ63 mm 焊接-轧制管外径:Φ6 mm~Φ30 mm

6 钛及钛合 金棒材直径或截面厚度:>

7 mm~230 mm

7 钛及钛合 金丝直径:Φ0.1mm~Φ7.0mm

2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 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 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有色金 属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 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

12 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科学技术部) 邮政编码:100814

电话:010-63971846

63971847 传真:010-63965361 电子信箱:yshyxt@vip.163.com 联系人:杨鹏王惠芬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 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 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 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

2、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

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 产品类 别 栏填写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 产品名称 栏填写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 产品单元 栏按表

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栏按表

1 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填写,企 业填写的规格应与其设备生产能力状况相一致.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 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覆盖申报产品.营业执照住所(即生产地址) 无门牌号、地址不详的,企业应提交厂区地理位置示意图,应准确标明厂区与当地固定地标的位置 关系.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证明原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 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 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4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每 批应按各产品标准检验规则中组批的相关规定执行)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 试 制品 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 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 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一般由 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

2 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 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5)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 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 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 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由国家 质检总局终止生产许可,并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审查组根据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 (见5.6.1) 抽封样品,填写《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7)一式四份.企业根据《钛及钛 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附件 1)和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的生 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自主选择检验机构.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 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4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

5 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 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 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 由国家质检总局终止生产许可, 并向企业出具 《行政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 .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 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 总局.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 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 局网站 www.aqsiq.gov.cn, 产品质量监督 页面 生产许可 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 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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