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10-10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源强核算程序

2 5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

5 6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

9 7 噪声源强核算

12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

12 9 其他

1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

1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废水污染物参考产污系数.1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固体废物参考产污系数.2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制革主要产品产能产量单位换算.21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支撑体系, 指导和规范制革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 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制革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 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中以牛皮、羊皮、猪皮为原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 建污染源和现有污染源的源强核算,其他原料类型制革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 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工业生产过程和公辅工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执行 GB13223 的锅炉源强按照 HJ

888 核算;

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201)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HJ 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2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69.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20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皮 hide/skin 制革的基本原料,取自各种动物(主要是猪、牛、羊)的皮,包括制革加工前未经或已经防腐 处理的皮. 3.2 成品革 resultant leather 已经加工完成的皮革,可以作为成品出售. 3.3 蓝湿革 wet blue leather 铬鞣后呈蓝绿色的湿革.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 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 制革工业建设项目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 设备、装置,源强核算应涵盖各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见表 1.污染源的识别应符合 HJ 2.

1、 HJ 2.

2、HJ/T 2.

3、HJ 2.4 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

3 制革工业建设项目各污染源污染物应根据 GB

30486、GB

16297、GB

14554、GB

12348 等国家 排放标准及地方排放标准确定.若排放标准中没有包括污染源产生或排放的污染物,应根据建设项 目原料、辅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的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分析确定. 4.3 核算方法选取 污染物源强核算方法包括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及选取次序 见表 1.各核算方法具体见第

5、

6、

7、8 章. 表1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环境要素 污染源 污染物 核算方法选取的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 污染源 现有工程污染源 废水 含铬废水 总铬、六价铬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3.类比法 a 综合废水 废水量、悬浮物(SS) 、化学需氧量 (CODCr)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动植物油、硫化物、氨氮、总氮、总磷、氯离子 有组织废气 整饰工段 挥发性有机物 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3.类比法 a 颗粒物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无组织废气 整饰工段 挥发性有机物 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3.类比法 a 颗粒物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废水处理站 氨、硫化氢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噪声 生产车间、废水处 理场等 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固体废物 生产车间 皮革废碎料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物料衡算法 2.实测法 含铬废水处理工段 含铬污泥 综合废水处理工段 综合污泥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数 据核算源强. 4.3.1 废水 4.3.1.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4 新(改、扩)建工程综合废水量及含铬废水中总铬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 比法、产污系数法.其他废水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 4.3.1.2 现有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废水中总铬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其他污染物源 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时,对HJ 869.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 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对HJ 869.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 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4.3.2 废气 4.3.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新(改、扩)建工程有组织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采用物料衡算法,颗粒物源强核算采 用类比法. 新(改、扩)建工程无组织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采用物料衡算法,颗粒物、氨、硫化 氢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3.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有组织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 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 类比法. 颗粒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对HJ 869.1 及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对HJ 869.1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 手工监测数据. 现有工程无组织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 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 类比法. 颗粒物、氨、硫化氢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 4.3.3 噪声 4.3.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新(改、扩)建工程噪声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3.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噪声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 4.3.4 工业固体废物 4.3.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新(改、扩)建工程固体废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5 4.3.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固体废物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采用实测法. 4.4 源强核算 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两种工况的排放量,且为所有排放口排放量之和,采 用式(1)计算. (1) 式中: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排放量,t;

Di―核算时段内某排放口正常排放下某污染物排放量,t;

Di '

―核算时段内某排放口非正常排放下某污染物排放量, t;

制革工业中锅炉的非正常工况下, 排放相关污染物源强按照 HJ

888 或《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201) 进行核算;

n―排放口个数,量纲一. 4.5 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A.

5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 5.1 物料衡算法 5.1.1 一般原则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综合废水产生量和总铬源强核算.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采用工程设计数据.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选取 核算时段内有效监测数据. 5.1.2 废水产生量 制革企业废水产生量采用式(2)计算. (2) 式中:d―核算时段内废水产生量,m3 ;

dy―核算时段内原辅材料带入的水量,m3 ;

dx―核算时段内补充的新鲜水量,m3 ;

6 dc―核算时段内产品带出的水量,m3 ;

dz―核算时段内蒸发损失的水量,m3 ;

dg―核算时段内固体废物带出的水量,m3 . 5.1.3 总铬产生量 制革过程中含铬废水中总铬产生量采用式(3)计算. (3) 式中:d―核算时段内制革过程中总铬产生量(包括进入废水和含铬污泥的量) ,t;

Sy―核算时段内原料皮消耗量,t;

δr―核算时段内单位重量原料皮需要鞣制剂消耗量(根据设计值确定),t/t;

εr―核算时段内鞣制剂中总铬所占比重(根据铬鞣剂成分确定),%;

δf―核算时段内单位重量原料皮需要复鞣剂消耗量(根据设计值确定),t/t;

εf―核算时段内复鞣剂中总铬所占比重(根据复鞣剂成分确定),%;

ρy―核算时段内单位重量原料皮中铬鞣前总铬含量(根据设计值确定),t/t;

η―单位面积成品革或蓝湿革与原料皮的折算系数(根据附录 D 确认) ,kg/m2 ;

ρF―核算时段内单位成品革或蓝湿革中总铬含量(根据设计值确定),t/m2 ;

T―核算时段内产生的含铬切削边角料(根据设计值确定),t;

ρT―核算时段内单位质量含铬切削边角料中总铬含量(根据设计值确定),t/t. 5.1.4 总铬排放量 含铬废水中总铬排放量采用式(4)计算. (4) 式中:D―核算时段内废水中总铬排放量,t;

d―核算时段内制革过程中总铬产生量,t;

η―核算时段内含铬废水处理设施对总铬的去除效率(根据设计值确定) ,%;

ω―核算时段内含铬废水进入含铬废水处理设施的比例(根据设计值确定) ,%. 5.2 类比法 5.2.1 一般原则 类比法适用于新(改、扩)建工程的废水污染物源强核算.

7 5.2.2 污染物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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