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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 765―2018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iomass Molded Fuel Boiler 2018-01-30 发布 2018-02-01 实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DB12/ 765―2018 I 目次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监测要求.3

6 实施与监督.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电化学传感器法

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吸附管法测定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污染源中气态总汞方法.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14 DB12/ 765―2018 II 前言为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 保护人体健康和 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环 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冠益、宋光武、程占军、颜蓓蓓、关亚楠、何超、台凌宇、赵立欣、姚宗路、 霍丽丽.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01月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02 月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12/ 765―2018

1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 容.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热水 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DB12/ 765―2018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物质成型燃料 biomass molded fuel 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为主要原料,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和一定尺寸的燃料产品. 3.2 锅炉 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注:0.7MW的产热量相当于1t/h蒸发量. 3.3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注: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4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5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又称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6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8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DB12/ 765―2018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重点区域内禁止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 重点区域范围包括: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其他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 点区域. 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不得掺烧高污染燃料且应使用专用燃烧设备并加装袋式除尘器. 4.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 年11 月1日起,在用 锅炉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颗粒物(mg/m3 )

20 二氧化硫(mg/m3 )

30 氮氧化物(mg/m3 )

150 一氧化碳(mg/m3 )

200 汞及其化合物(mg/m3 ) 0.05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

1 注:本标准中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1 μmol/mol氮氧化物相当于2.05 mg/m3 质量浓度,1 μmol/mol二氧化硫相 当于2.86 mg/m3 质量浓度. 4.3 烟囱高度规定 4.3.1 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每个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最 低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2规定执行.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 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表2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 总容量 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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