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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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GAS HOLDINGS LIMITED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4) 与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本公司、北京控股集团及北京控股订 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本公司及北京控股将:(i)在法律和法规容许发展及投资 的前提下,以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在燃气领域进行共同开发投资,同时在现有市场发 展燃气相关增值服务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服务;

及(ii)发挥和协同彼等各自的优 势,如上游管线、下游供应、加气站及三联供 (即冷热电结合) 等服务,实现双方在业 务领域的共同发展和双赢. 本公布乃根鲜泄嬖虻13.09(2)条及香?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刊 发.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本公司、北京控股集团及北京控股订立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本公司及北京控股将:(i)在法律和法规容许发展及投资的前 提下,以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在燃气领域进行共同开发投资,同时在现有市场发展燃气 相关增值服务以及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服务;

及(ii)发挥和协同彼等各自的优势,如上 游管线、下游供应、加气站及三联供 (即冷热电结合) 等服务,实现双方在业务领域的共 同发展和双赢. -

1 - * 仅供识别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 本公司及北京控股拟合作的形式?括: a. 双方在本公司拥有城市燃气项目的市场中,开发燃气增值服务,例如媒改气以及三 联供分布式能源;

b. 双方愿意通过合作或合资方式,共同在全国发展压缩天然气城市天然气加气站项 目;

c. 双方将以合作或合资方式,积极发展城市燃气项目.在中国城市管道燃气项目拓展 上,双方可共同进行项目投标或向省、市政府申请有关项目的专?权;

及d. 本公司在其拥有城市燃气项目的市场中,协助北京控股开发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服务,例如污水处理、水务业务及固定废物处理业务.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自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日期?生效,直至订约方签署最终的协议后或 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后终止.终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不会影?任何订约方於有关终止 前可拥有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订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正式启动了本公司与其战略股东北京控股在燃气领域的全面合 作,,

本公司将受益於北京控股的燃气运?与技术管理以及政府与天然气资源: 1. 扩展燃气相关增值服务,特别是北京控股在煤改气与天然气冬季取暖应用领域的丰 富经验,推动本集团的燃气销量;

2. 通过双方合作,联合投标大型城市燃气项目,并共同开发;

及3. 从北京控股拥有的上游燃气项目以及上游天然气管线,获得更多天然气供应,在局 部地区,有效缓解本集团的天然气供应紧缺局面. -

2 - 本集团的资料 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建设、经?城市燃气管道,向居民和工商业用户输送天然气和销 售液化石油气.本集团拥有184个城市燃气项目,也是中国最大的城市燃气项目组合.本 集团同时投资燃气码头、储运设施、燃气物流系统和加气站等相关的基础设施,以及开 发与应用石油、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相关技术. 北京控股的资料 北京控股及其集团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天然气业务、啤酒业务、污水处理及水务业务. 一般事项 於本公布日期,北京控股集?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北京控股(BVI)持有1,054,088,132股股 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21.99%.北京控股(BVI)间接持有北京控股已发行股本之 57.86%.根本┛毓(BVI)、北京控股及其全资附属公司泓茂发展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三 年七月二十九日签署之买卖协议,北京控股(BVI)已有条件同意向泓茂发展有限公司转让 其於本公司之全部股权.因此,北京控股及北京控股集?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倘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考虑之项目及事项落实并构成上市规则项下之须予公布或关连 交易,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之有关规定. 由於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考虑之项目及事项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於买卖本 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北京控股(BVI)」 指 北京控股集团(BVI)有限公司,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 立之公司 「北京控股集?」 指 北京控股集?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 -

3 - 「北京控股」 指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392)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384)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 指 中国香?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香?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液化石油气」 指 液化石油气 「订约方」 指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订约方,各为 「订约方」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而言,不?括香?、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份」 指 本公司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香?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北京控股集?及北京控股於二零一三年八月 二十三日订立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承董事会命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主席 刘明辉 香?,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

4 - 於本公布日期,刘明辉先生、梁永昌先生、庞英学先生、朱伟伟先生、马金龙先生、陈 新国先生、黄勇先生及周思先生为执行董事;

P. K. JAIN先生及俞?准先生 (替任董事为 金容仲先生) 为非执行董事;

及赵玉华先生、毛二万博士、黄?如女士、何洋先生及陈燕 燕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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