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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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PEOPLE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中民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681) 须予披露交易 C 为合资企业提供企业担保 於2015年8月31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北京中民(作为担保人)与国家开发银行(作为贷款 人)签订保证合同,吮本┲忻窬凸铱⒁邪慈嗣癖易式鸾杩詈贤谟璞炯诺暮 资企业福建安然(作为借款人)人民币1亿元贷款,同意按其持有福建安然51%的股权比例向 国家开发银行为贷款作出连带责任企业担保. 由於上市规则所载有关担保的金额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有关适用 百分比率均低於25%,根鲜泄嬖虻14章,担保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 市规则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布之规定,惟获豁免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宣布於2015年8月31日,北京中民(作为担保人)与国家开发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保证 合同,吮本┲忻窬凸铱⒁邪慈嗣癖易式鸾杩詈贤谟韪=ò踩(作为借款人)人民 币1亿元贷款,同意按其持有福建安然51%的股权比例向国家开发银行为贷款作出连带责任 企业担保. 保证合同的详情 日期: 2015年8月31日 订约方: (1)贷款人: 国家开发银行 (2)担保人: 北京中民 北京中民就贷款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51%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3)担保人: 中燃燃气 中燃燃气就贷款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49%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期限: 担保期限为贷款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为止. 对价: 北京中民和中燃燃气均没有因向福建安然贷款提供担保而获得任何费用或佣 金.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滤⑺ぜ八,国家开发银行、中燃燃气及其各自最终 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以及彼等各自的联系人的第三方. 贷款利率 根嗣癖易式鸾杩詈贤,贷款的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 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对本公司的裨益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销售及分销天然气及液化气,包括提供管道燃气、运输、分销及零 售液化气;

生产和销售桶装饮用水以及彩票代理. 董事认为北京中民就贷款为福建安然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担保,有利於福建安然获得贷 款,用於满足福建安然下属项目公司的快速发展及流动资金需求.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保证合同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 整体利益. 有关福建安然之资料 福建安然为投资控股公司, 其附属公司主要在中国福建省从事分销及供应燃气以及装设燃 气管道设施. 上市规则的要求 由於上市规则所载有关担保的金额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有关适用百 分比率均低於25%,根鲜泄嬖虻14章,担保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 则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布之规定,惟获豁免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 「北京中民」 指 北京中民燃气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北京成立及存续之公司,为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之董事会 「国家开发银行」 指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燃气」 指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 份於联交所上市,中国燃气的附属公司合共持有福建安然49%的股 权 「本公司」 指 中民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 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福建安然」 指 福建省安然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福建省成立及存续之 公司, 其51%及49%的股权分别由北京中民及中国燃气的附属公 司实益拥有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 指 北京中民按其於福建安然的持股比例为贷款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 的担保 「保证合同」 指 北京中民、中燃燃气与国家开发银行之间就贷款签署日期为2015 年8月31日的保证合同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 指 国家开发银行於保证合同项下向福建安然提供的一年期金额共计 上限为人民币1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资金 借款合同」 指 福建安然与国家开发银行就贷款签署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的人民 币资金借款合同 「股东」 指 本公司的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燃燃气」 指 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深圳成立及存续之公 司,为中国燃气之全资附属公司,其与中国燃气的另一间附属公司 合共持有福建安然49%的股权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为中国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

5 名执行董事,分别为莫世康博士(主席)、张和生先生(副主席)、 朱健宏先生(副主席)、靳松先生(董事总经理)及莫云碧小姐,以及

3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 别为刘骏民博士、赵彦云教授及冼家敏先生. 承董事会命 中民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李欢 香港,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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