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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C11-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 2014-08-21 发布 2015-01-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0引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认证依据标准

2 4 认证模式.2

5 认证单元划分

2 6 认证委托.3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3 6.2 认证委托资料

3 6.3 实施安排

3 7 认证实施.3 7.1 型式试验.3 7.2 初始工厂检查

5 7.3 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信.7 7.4 认证评价与决定.7 7.5 认证时限.7

8 获证后监督.7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7 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8 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8 8.4 质量信息应用

8 8.5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9 8.6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9 8.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9 8.8 一致性参数管理.9

9 认证证书.9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9 9.2 认证证书的内容.10 9.3 认证证书的变更.10 9.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10 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11 10 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11 10.1 标志式样

11 10.2 标志加施.11 10.3 车辆一致性证书.11

11 收费.12

12 认证责任.12

13 认证实施细则

12 附件 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14 附件 2: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18 附件 3:认证委托资料

20 附件 4: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64 附件 5:车辆一致性证书

68 1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摩托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 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摩托车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 是保证认证摩托车产品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 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 理,编制认证实施细则,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产品. 但不适用于: a、为非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的场地用车、场地赛车、越野 用车辆. b、残疾人用机动车辆(包含机动轮椅车、电动轮椅车等)、电动自行 车等.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对于因科研、测试及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认证免除应按照《强制性产品 认证管理规定》及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车辆的定义见 GB 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和GB/T 5359.1《摩 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车辆的分类见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2 3 认证依据标准 按本规则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见附件 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 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4 认证模式 本实施规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 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 有效管理、 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有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 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 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 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 证模式. 基本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 检查)+获证后监督 摩托车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 方式进行;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 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5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摩托车产品按照认证单元进行认证委托,同一认证委托单元 的车辆应符合 变型 的条件. 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 2《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3 6 认证委托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 认证委托进行评审,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 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委托认证的摩托车产品的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要求,否则认证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6.2 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委托认证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本规则附件 3《认证委托资料》所要求 内容.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认证机构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 认证委托人. 6.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 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 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应至少包 括型式试验要求、初始工厂检查要求(适用时).

7 认证实施 7.1 型式试验 7.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 实验室信息等. 认证委托人在国家认监委指定范围内可自行选择实验室,试验方案的 制定应征询认证委托人的意见.

4 7.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送至指定的实 验室;

必要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认证机构可按型式试 验方案要求采取现场抽样的方式获得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 样品的选取以车型试验项目是否为同一型式为判定原则,能判定为同 一型式的项目可选取一个样品;

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项目应分别选取样 品,综合所有试验项目对应的试验样品,确定总的样品数量和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 和/或实验室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 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 明确产品所用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可被接受的强制性及自愿性产品 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7.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认证机构会同实验室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车 辆依据的检测标准、车辆型式、结构及技术参数来确认试验项目,同一车 辆型式下的不同产品需补充差异试验.本规则规定的试验项目和检测依据 见附件

1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对于因技术进步,整车或相关系统、零部件采用新设计、新工艺时, 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应提供车辆满足相关安全标准的验证结果,由认证机 构进行判定,涉及重大安全、环保等项目时,还需通过技术专家组决议. 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认证机构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并 制定试验方案后进行.认证机构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对样 品进行型式试验.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 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 性.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5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认证 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制度检测结果的,由认证机构在实施细则中细 化相关要求.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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