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10-08
1 案例

1 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介绍 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工作人员调阅监控数据发现,自4月份以来,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总排口的氨氮监测数据经 常出现以下情形: 数据在经过突变后, 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 波动很小;

过段时间,数据再经过突变后,又重复上述情况.

针对该点位自动监测数据呈现出的这种周期性规律,经分析 认为现场仪器被动手脚的可能性较大.

5 月4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福州市环保局、福 清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 突击检查,发现监控总排口的 COD 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 样管路已被人为断开,连接总排口的一端被人为封口,致使 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抽取总排口废水;

连接监测分析仪的一端 插入一瓶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中,从中取样监测;

样品消解 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设置低于正常值.检查同时发现该公司 用消防管道连接一根软管,将消防水排入处理设施气浮池稀 释污水. 福州市环保局对企业上述违法行为立案处罚,已下达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认为企业存在 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设施采样口装置进行变动操作 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污2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 定,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

5 万元的罚款.并同步对其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移送公 安机关,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责 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目前公安机关已受案办理.

二、案件分析 办案人员经分析,认为企业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不按照技本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 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的第十七条、 十八第、 十九条和二十条, 分别是针对 不按要求备案登记 、 不配合检查 、 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 和 弄虚作假 四种类型.本案中,企业除变更为矿泉水瓶中进样外,还人 为对采样管路进行封口,可以推断其并非是短期行为,具有 长期实施的主观动机,不是仅 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 ,而是 弄虚作假 .因此,套用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 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 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包括 对污染源监控系统 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和 破坏、损毁监控设 施采样管线…… 等情形.企业将 COD 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 的采样管路断开并封口,符合破坏监控设施采样管线情形;

3 监测分析仪从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中取样,符合对污染源监 控系统进行干扰情形;

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设置低 于正常值,属于擅自修改仪器参数,符合对污染源监控系统 进行修改情形.企业同时伴有超标排污行为.因此,企业行 为符合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根据福建省公、检、法、 环保 《关于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闽 环发〔2015〕5 号)规定: 在污水处理中间、末端工序或 生产工艺废水产生环节大量加入清水…排入外环境,若非工 艺需要或无合理解释,可做如下认定:有污染防治设施的, 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无污染防治设施的,为通过其 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本案中将消防水排入污水处 理设施气浮池稀释污水的行为,可认定为 不正常运行污染 防治设施 .

三、案件启示 1.监控平台调阅人员长期调阅数据,对企业正常排污数 据积累了一定经验,通过数据统计,观察曲线等多种方式, 对较长时段数据进行仔细分析,是可以发现数据异动的蛛丝 马迹.在此基础上,现场查处企业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 行为就更有针对性,提高了工作效率. 2.本案企业采取多种手段改变自动监控设施属性,达到 数据造假的目的.除直接从矿泉水瓶中进样外,还人为对采

4 样管路进行封口、不正常设置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 间.因企业不从总排口进样监测,其不正常设置样品消解加 热温度和加热时间基本不影响监测数据是否达标,但不排除 企业之前曾使用过这种手段造假,由于排放仍不达标,故干 脆断开采样管路,直接从矿泉水瓶中取固定的样,以确保监 测数据 稳定达标 . 3.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伪造监测数 据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并不免除对企 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针对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造假的违法行为,目前,并没用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款,故依 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和《水污染防 治法》中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5 案例

2 长乐市富平印染有限公司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案情介绍

2016 年5月5日, 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长乐市环保 局执法人员对长乐市富平印染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 污染源监控系统采样管路已多处堵塞,COD 监测仪器无法取 到水样,而是反复从测量储样瓶中取水样.经调阅设备历史 数据,发现近期监测值波动很小,如5月4日,COD 自动监 测数据稳定在 107-126mg/L 之间,5 月2日稳定在 113-126 之间.查看 COD 自动监测仪的设置参数发现,仪器设置量程 0-200mg/L,而该公司目前执行的废水 COD 排放标准为

200 mg/L.执法人员在总排口同时采集了两瓶水样,分别进行现 场在线仪器分析和实验室分析,测值分别为 136mg/L 和225 mg/L,两者监测结果相差较大,涉嫌伪造监测数据. 长乐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并下 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对其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已移 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已受理.

二、案例分析 违法行为的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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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本案中,采样管路已多处 堵塞,无法抽取实际水样进储样瓶,但企业没有及时修复, 并向环保部门报告,而是放任故障存在,符合《污染源自动 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污染源自动 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 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的情形.

(二)伪造监测数据. 1.采样管路已堵塞无法抽取水样进储样瓶,但分析仪器 仍可抽取储样瓶中所留存的水样,按理说检测几次后储样瓶 中所留水样将会被抽空,而无法再进行分析.现场检查时储 样瓶内仍有水样,说明企业了解设备进样流程,并定期人工 给储样瓶添加水样.由此推断,企业在污染源监控设施发生 故障后,采用人工往储样瓶加水样且水样不是从总排口取得 超标样,而是能确保达标的样.且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 法》,有关对污染源监控设施采取人工干扰的方式,达到伪 造监测数据目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2.该企业排放标准为 200mg/L,通常应将仪器量程设置 为超过排放标准的 1.5 倍-2 倍.但企业将 COD 监测仪器设 定为 0-200mg/L,造成企业外排的废水的监测浓度均不会超 标,属于擅自修改仪器参数.且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符合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

7 有关对污染源监控设施采取修改的方式,达到伪造监测数据 目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另外,企业修改仪器参数行为 也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 第六项 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和第二十条第三项 不按照技本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 进行变动操作的 的情形. 因此,上述违法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 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对 《环境保护法》第 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 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所规定的 干扰 和 修改 情形的,可认定企业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

(三)超标排放.执法人员在总排口采样送检的水样, 经监测其 COD 浓度超过排放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 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违法情形.

三、案件启示 1.本案企业人工往储样瓶添加的水样 COD 并不低,浓度 在100-200mg/L 之间,既确保达标,又符合常理,执法人员 在远程监控平台很难看出端倪,只有通过现场仔细检查才能 发现问题.说明企业在自动监控数据造假中,会给远程监控 造成一个数据合理的假象,从而避免因数据异常或不合逻辑 而被在远程监控中被锁定为嫌疑对象.

8 2.在污染源监控设施的现场检查中,往往发现监控系统 设置参数不符合实际要求的问题,但企业往往解释是设备厂 家设置的,而难以认定其是否为 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 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的行为.因此,在污染源自动监控 系统的日常管理中,应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 检查办法》的第七条的要求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 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 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 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的规定,将备案参数作为现场检查 的依据.

9 案例

3 滨州市博兴县某窑坑积存废水网络舆情案

一、案情简介

3 月31 日凌晨, 凤凰、 新浪等门户网站纷纷转载 山东:

20 亩耕地被挖出

30 米深大坑灌满工业废水 的报道.山东 省政府负责同志多次作出批示, 山东省环保厅于

3 月31 日8时成立独立调查组,当日中午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一)基本情况 舆情反映的窑厂土坑位于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张侯村 北约

1 公里处,地处滨州博兴、东营广饶、淄博临淄三市县 区交界处,形成于上世纪

80 年代,原为张侯村窑厂取土场,

1992 年窑厂因经营不善关闭, 该土坑作为村集体取土场沿用 至今,村民建房、村内修路、农村卫生集中整治等用土均取 自该处. 经省国土厅调查核实, 该窑厂取土坑用地手续齐全, 未涉及耕地.多年来,周边村庄部分生活垃圾曾非法在此倾 倒.2015 年,接到群众反映有车辆向该土坑倾倒工业垃圾、 工业废水的举报后,博兴县政府部门对土坑垃圾进行过清 理,为阻止继续倾倒,县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在土坑东侧和北 侧设置

500 米彩钢板围挡和

200 米铁丝网.经现场勘查,该 窑坑面积 28.3 亩,分为北坑和南坑,北坑内积存数百方废 水,南坑内没有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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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水分析及来源调查 通过对土坑废水进行监测分析,结果显示:pH 值5.98, 呈弱酸性,带有刺激性气味;

甲苯浓度 10.62mg/L,对+间- 二甲苯浓度为 7.17mg/L,乙苯浓度为 7.91mg/L,邻-二甲苯 浓度为 8.05mg/L,苯乙烯浓度为 9.2mg/L,1,2,4-三甲苯浓 度为 3.94mg/L, 1,3,5-三甲苯浓度为 1.46mg/L. 废水中锌(Z n)、铬(Cr)、汞(Hg)浓度分别为 62.3mg/L、0.89mg/L、0.0 02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 类标准的 30.1 倍、7.9 倍、1 倍. 经对土坑周边环境进行排查发现:紧靠土坑西侧存有

2 个土炼油罐,系两年前取缔 土小 炼油作坊后存放于此;

土坑西侧约 200m 处建有岩棉、电镀、彩钢瓦表面胶等

8 家 家庭作坊式小企业(其中

1 家企业为镀锌 土小 电镀).根 据以上特征污染物和现场勘查判断,土坑废水主要来源于以 下三个方面:一是土坑西侧原 土小 炼油企业被取缔前倾 倒生产废水,被取缔后油罐因长期腐蚀造成残液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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