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10-08
1 附件 浙江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 意见》 (中发〔2015〕

9 号)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 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引入竞争,逐 步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多元化售电市场主体, 大力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充分激发市场活 力;

放开售电侧价格,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电水平;

强化 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确保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加快构建有效竞 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引入竞争,构建主体多 元、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破除垄断格局,形成电力、服务 等的市场化价格机制,激发企业内在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起决定性作用. 坚持安全高效.售电侧改革要确保电力供需平衡,确保民生 用电,确保电力安全稳定.充分考虑电力体制改革的系统性和电 力工业发展规律,确定改革路径,优先开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 以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 易,有序、有效、稳妥推进. 坚持改革创新.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采 用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整合分布式能源、智 能电网等新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提高服务质 量和水平. 坚持监管到位.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保证电力 市场公平开放,规范购售电交易行为,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严格 监管.建立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机制以及信用评价机制和风险防 范机制.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

(一)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 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确保居民、农业、重要 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电网企业需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 (输电类、供电类) . 1.电网企业应当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

无 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 等各类供电服务;

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市场主体提供输 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

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接入分布式电源;

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提供统一规范的

3 信息系统接口,公平向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发布市场信息. 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 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 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 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区 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 网企业代为履行. 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 补贴) ,归集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 2.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 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 场主体放开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区、产业聚集区 等新增园区的增量配电投资业务,以及存量电网企业供电区域中 新建的供电范围清晰且相对独立的配电网络.社会资本投资增量 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 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 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

(二)售电公司. 1.售电公司分类.售电公司分为三类,分别是电网企业的售 电公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 司,以及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的独立售电

4 公司. 2. 售电公司经营区域. 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家售电公 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 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供电营业区可根 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3. 售电公司经营原则. 售电公司应当以购售电交易为核心业 务,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 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 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售电公司 应当将市场价格水平及时传导给终端用户,让终端用户享受改革 红利;

应当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加强需求侧管理,执行峰谷 电价、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售电公司 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培育售电市场主体.允许电网企业组建独立法人、独立运 作的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电网企业应从人员、资金、信息 等方面, 确保所组建的售电公司市场化售电业务, 与输配电业务、 调度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分开. 鼓励国有大型发电企业、社会资本投资组建售电公司,开展 售电业务.鼓励互联网龙头企业、电务企业、金融机构等投资组 建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 允许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高新技术产业区、 产业聚集区, 供水、供气、供热、冷热电三联供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

5 司等组建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

(三)用户.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 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 场交易.

三、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 2.注册成立售电公司的资本要求: (1) 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 可以从事年售 电量

6 至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 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 可以从事年售电 量30 至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 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 资产的 20%. 3. 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 经营场 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 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4.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供 电类) .

(二)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

6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 准. 2. 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 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 费. 3.微电网用户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三)市场主体准入程序.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获取交易资格. 2. 办理注册时, 自主交易市场主体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 诺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和省 政府指定网站,将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 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1 个月. 4.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主交易市场主体, 注册手续自动生效. 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 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5.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自主交易市场主体注册情况, 向国 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 机构备案. 有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办法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四)市场主体退出.

7 1.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 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退出 市场的主体经公示后,由电力交易机构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 中删除,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 2. 市场主体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 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四、市场化交易

(一)交易方式.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在浙江电 力交易有限公司注册的发电公司、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可 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售电公司与售 电公司、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等均可自主交易.拥有分布式电源 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有关交易方式 另行制定.中小微企业可以 打捆 成立联合体、委托售电公司代 理等多种方式参加购售电业务.

(二)交易要求.组建股份制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对现有的 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参与交易的有关各方应符合电力市场 建设的有关规定,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市场有关 各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约定交易、 服务等事项.

(三)交易价格.放开的发用电计划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价格,未放开的发用电计划电量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市场交易

8 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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