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10-05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9 年第

10 期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9 年第

10 期 (月刊) 梅州市法制局编

2009 年10 月25 日出版 目录【市政府文件】 印发关于加快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2009〕41 号)2 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 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2009〕43 号)8 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实施意见 (梅市府〔2009〕46 号)14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转发市安委办关于梅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制度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39 号)17 关于

2008 年度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 (梅市府办〔2009〕40 号)20 关于印发梅州市公路桥梁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41 号)29

1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9 年第

10 期 印发关于加快梅州城区管道燃气 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2009〕4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 《关于加快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发展的若干意见》 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和规范梅州城区城市管道燃气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 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结合梅州城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管道燃气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管道燃气(下称管道燃气)是城市现代化和文明进步的一项主要标 志,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梅州城区管道燃气项目,是粤东地区第一个管道燃气 项目,是我市一项改善民生、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也是积极推 进我市城镇化进程和宜居城乡建设的重要举措.建设管道燃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 意义,不仅可以为梅州城区广大市民和工商企业用户提供经济、环保的清洁能源, 给我市居民生活和环境质量带来新的改观,而且将对我市实施 推动绿色崛起,实 现科学发展 战略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为此,各级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把思想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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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第

10 期 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正确决策上来,依据现行法规给予建设企业必要的政策措施扶 持,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管,推进我市管道燃气项目的发展.

二、明确燃气项目覆盖范围与经营方式

(二)管道燃气项目覆盖范围,包括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 围 (含梅县新县城) , 并随着城市规划范围的扩大而扩展. 凡在建成区范围内及梅县 新县城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0.5 吨以上的锅炉应当使用管道燃气.具 体经营范围依照《梅州市城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书》执行.

(三)管道燃气项目经营方式,采取企业经营、政府扶持和市民共建的方式, 坚持统一规模经营、统一管理、政府定价的原则.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市政府 依照法定程序,授权梅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梅州市拥有燃气独家经营权

30 年,在协议履行期间梅州市政府不再审批新的管道燃气企业和管道燃气项目.

三、严格燃气项目工程建设管理

(四)管道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燃气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城乡规 划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实施.

(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按《梅州市城区管道燃 气项目特许经营权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市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要严格把关.

(六)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禁止拆包分包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 保燃气工程质量.

(七)燃气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 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燃气工程项目竣工 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向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四、规范管道燃气价格和收费

(八)管道燃气价格,根据《广东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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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第

10 期知》 (粤价〔2006〕297 号)的规定,采用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气价. 城市燃气管网(含公用管网和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费用及用户户 内燃气管网安装费用等投资成本,均纳入容量气价弥补范畴.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在 容量气价外以管网建设费用为由,再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九)两部制气价方案由企业提供草案,同时附送测算依据,由市物价主管部 门开展成本监审,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正式两部制气价 方案出台前,为解决管道燃气企业合法收费问题,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以先出台过渡 期临时两部制气价方案,但临时方案中必须注明 正式方案出台后多退少补 .

(十)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标准的收 费和服务,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五、落实燃气项目配套扶持措施 (十一)管道燃气整体项目建设,按照市政府《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 若干规定》 (梅市府〔2007〕18 号)的规定,享受有关财政扶持、规费减免、优化 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工程项目涉及道路开挖、恢复由燃气企业按设计要求尺寸 开挖和恢复,相关管理部门应予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在新建、改建道路交叉施工, 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在桥梁上架设燃气管道工程,免收行业管理 费;

不能减免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在梅州市境内建设长输管道需要占用耕地 农田,燃气企业按实际占用时限赔偿青苗费和恢复占地原状. (十二)用地扶持.项目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工程所占用地属划拨用地以 划拨方式供地.征地拆迁补偿,包括新宅基地三通一平、房屋基础、市政设施等及 其他不可预计费用在内的综合补偿,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税收优惠.燃气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管道燃气容量气价,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

105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 号)规定,征收营业税.为燃气企业建设输送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单 位在建安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可扣除输送管道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 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 管件、 清管器、 金属容器等设备后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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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第

10 期 (十四)鼓励和支持使用管道燃气.协议履行期间,逐步提高燃气使用比例, 项目覆盖范围内不再新批瓶装气经营项目,严格控制用煤总量和现有罐装气站发展 规模. 鼓励现有居民小区住户使用管道燃气. 对煤改气、 油改气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对于原在使用管道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住宅在首期通气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管道 燃气企业应尽快与其联系,按照规定共同拿出气源转换方案,避免影响居民生活. (十五)宣传及人才培养.燃气企业、市新闻媒介要加强有关推广使用燃气的 宣传教育,作为公益性进行燃气普及和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刊登或发布管道燃气工 程维修、抢险、定期检查保养的公告通知,应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免相关费用.燃气 企业在部分小区门口或繁华路段设摊宣传燃气的安全使用常识,在不影响交通和市 容的情况下,市城管支队应给予支持并免收费.政府应鼓励企业走进学校宣传燃气 的安全知识,条件允许时,在市属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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