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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54―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9-13 发布 2017-09-13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4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9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3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规范.27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1

10 合规判定方法.3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40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 要求,提出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 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炼焦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晋环科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山西省环 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09 月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09 月1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 要求,提出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 (生产焦炭、 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和钢铁等工业 企业炼焦分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6 号中附 2)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 GB

161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

对于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炼焦化学工业排污 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2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 HJ-20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 《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关于开展火电、 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水体 〔2016〕 18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炼焦化学工业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指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 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炼焦炉型包括: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 化炉三种. 3.2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含有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分厂. 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 求的时段,如冬防期间等.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基 准排气量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排污许 可证申请表》 (环水体〔2016〕186 号中附 2) .填报系统中未包括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需填报,或者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 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措施 一栏.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增加的管理要求, 应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在填报基本情况时,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 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必填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 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文号(备案 编号) 、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 文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 、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 、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 、氨氮总量指标 (t/a) 、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 . 4.3 炼焦炉型、主要产品及产能 需填报行业类别、炼焦炉型、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 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 在填报 行业类别 时,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炼焦化学工业,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 选择火电行业.在填报 炼焦炉型 时,需按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类型 进行选择.本标准中半焦(兰炭)炭化炉专指内热式半焦(兰炭)炭化炉,外热式半焦(兰炭)炭化炉 参照常规机焦炉填报. 4.3.1 常规机焦炉 4.3.1.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必填项,常规机焦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参见表 1.

4 表1常规机焦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 生产 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其他设施信息 备煤 单元 原料煤贮 存系统 煤场、筒仓、其他 设计贮量 煤场封闭方式 备煤系统 粉碎机、振动筛、配煤塔、转运站、 其他 粉碎机设计生产能力 / 炼焦 单元 焦炉炼焦 系统 焦炉、装煤车、推焦机、拦焦机、 熄焦车、其他 焦炉炭化室孔数、有效容积、 高度、平均宽度、长度、焦炉 周转时间 焦炉型号、装煤方式(顶装、侧装) 、加热方式(单 热式、复热式) 、剩余煤气 去向 熄焦 单元 湿熄焦系 统a熄焦塔、其他 熄焦塔高度、出口尺寸 / 干熄焦及 余热回收 系统 干熄炉、干熄焦锅炉、汽轮机、发 电机、汽轮机凝汽设备、其他 干熄炉设计生产能力、气料 比,干熄焦锅炉额定蒸发量、 蒸汽温度和压力,发电规模 汽轮机、发电机型号,汽 轮机凝汽设备冷却方式 (空冷、湿冷) 焦炭 处理 单元 焦炭转运、 筛分系统 焦炭转运站、筛焦设施、其他 筛焦设施设计生产能力 / 焦炭贮存 系统 贮焦场、焦仓、其他 设计贮量 贮焦场封闭方式 煤气 净化 单元 冷凝鼓风 系统 煤气初冷器、电捕焦油器、焦油氨 水分离装置、循环氨水中间槽、焦 油中间槽、剩余氨水槽、煤气鼓风 机、其他 焦油氨水分离装置、循环氨水 中间槽、焦油中间槽、剩余氨 水槽容积,煤气鼓风机流量、 出口压力 / 脱硫系统 脱硫塔、再生装置、脱硫废液处理 装置、其他 脱硫塔塔径、高度,再生装置 规格,脱硫废液处理装置设计 处理能力 脱硫塔运行方式(串联、 并联、其他) 氨回收系 统 蒸氨塔、事故氨水槽、饱和器、硫 铵干燥器、其他 蒸氨塔塔径、高度,事故氨水 槽容积 蒸氨方式(直接蒸氨、间 接蒸氨) 粗苯回收 系统 终冷塔、洗苯塔、脱苯塔、再生器、 粗苯管式炉、粗苯中间槽、其他 粗苯中间槽容积 粗苯管式炉燃料类型(焦 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 煤气、其他) 公用 及辅 助单 元 供汽系统 锅炉、其他 锅炉额定蒸发量、蒸汽温度和 压力 锅炉型号、燃料类型(焦 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 煤气、煤、其他) 循环冷却 系统 煤气净化循环水系统、制冷循环水 系统、其他 设计循环水量、进出水温度 / 储罐系统 粗苯储罐、焦油储罐、洗油储罐、 硫酸储罐、碱液储罐、其他 容积 储罐类型(固定罐、内浮 顶罐、外浮顶罐、其他) 辅助系统 制冷机组、其他 设计制冷量 热源方式(蒸汽、其他) a 对于填报 湿熄焦系统 的钢铁联合企业,需载明:承诺于

2017 年12 月底完成干熄焦改造.

5 4.3.1.2 生产设施编号 必填项,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 (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 4.3.1.3 产品名称 必填项,分为焦炭、焦炉煤气、焦油、粗苯、硫铵等. 4.3.1.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 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3.1.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必填项,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1.6 其他 选填项,企业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3.2 热回收焦炉 4.3.2.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必填项,热回收焦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参见表 2. 表2热回收焦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生产 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其他设施信息 备煤单元 原料煤贮存系 统 煤场、筒仓、其他 设计贮量 煤场封闭方式 备煤系统 粉碎机、振动筛、配煤塔、 转运站、其他 粉碎机设计生产能力 / 炼焦单元 焦炉炼焦系统 焦炉、 装煤推焦车、 熄焦车、 其他 焦炉炭化室孔数、有效 容积、焦炉周转时间 焦炉型号、 装煤方式 (冷装冷出、 热装热出)、加热方式(焦炉煤 气、其他) 熄焦单元 湿熄焦系统 熄焦塔、其他 熄焦塔高度、出口尺寸 / 干熄焦及余热 回收系统 干熄炉、干熄焦锅炉、汽轮 机、发电机、汽轮机凝汽设 备、其他 干熄炉设计生产能力、 气料比,干熄焦锅炉额 定蒸发量、蒸汽温度和 压力,发电规模 汽轮机、发电机型号,汽轮机凝 汽设备冷却方式(空冷、湿冷) 焦炭处理 单元 焦炭转运、筛 分系统 焦炭转运站、筛焦设施、 其他 筛焦设施设计生产能力 / 焦炭贮存系统 贮焦场、焦仓、其他 设计贮量 贮焦场封闭方式 余热回收 单元 余热回收系统 余热锅炉、 汽轮机、 发电机、 汽轮机凝汽设备、其他 余热锅炉额定蒸发量、 蒸汽温度和压力,发电 规模 汽轮机、发电机型号,汽轮机凝 汽设备冷却方式(空冷、湿冷)

6 4.3.2.2 生产设施编号 必填项,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 4.3.2.3 产品名称 必填项,分为焦炭、电、蒸汽等. 4.3.2.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 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3.2.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必填项,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2.6 其他 选填项,企业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3.3 半焦(兰炭)炭化炉 4.3.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必填项,半焦(兰炭)炭化炉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参见表 3. 4.3.3.2 生产设施编号 必填项,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 号中附件 4)编号并填报. 4.3.3.3 产品名称 必填项,分为半焦(兰炭)、焦炉煤气、焦油等. 4.3.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 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3.3.5 设计年生产时间 必填项,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3.6 其他 选填项,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7 表3半焦(兰炭)炭化炉主要生产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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