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10-03
1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根据

2017 年7月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2017】118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9月20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 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兴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 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 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 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 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C 类,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9 年3月19 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9

六、基金的募集.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3

九、基金的投资.54

十、基金的业绩.66 十

一、基金的财产.67 十

二、基金资产估值.68 十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3 十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十

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十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7 十

七、风险揭示.83 十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十

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9 二

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3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0 二十

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二十

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3 二十

四、备查文件.133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兴全 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恒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全基金管理有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限公司或接受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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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申购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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