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10-02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职权依据 对应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备注

1 工业和信息化领 域技术改造投资 项目招标核准 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 、核准部 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 、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

(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 (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 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 次告知. 3.审查责任:对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审查.需要核查的,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 并制作核查记录. 4.决定责任: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 ,作出许可决定,并制作、发放批准文件或凭证. 5.监管责任:依据批准内容和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 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③《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④ 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服务热线: 12345;

南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0754-

86802240 2 建设工程地震安 全性评价及抗震 设防要求审批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8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 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 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抗震设防要求执行 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2.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 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 ,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 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3.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及输送管道(网)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二)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干线的单孔跨径超过一百五十米的特大桥梁和大型隧道 ,Ⅰ级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Ⅱ类以上机场,年吞吐量二百万吨以上的大型港口 ;

(三)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 Ⅰ级挡水坝,装机容量一百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 、三十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 ,五百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

(四)省、市二百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 ,通信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五)大中城市主要供电、供水、供气、输油管(网)的调度控制工程;

(六)大型工矿企业,大型粮油加工厂,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大型海洋平台,二万吨以上大型船坞项目 ,高度超过一百米(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和Ⅷ度区 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八十米)的建设工程;

(七)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 ,加速度分区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 ,占地范 围跨越不同地质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建设工程 ;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 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第二十二条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 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抗震设防类别应当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 4.[地方政府规章]《汕头市政府2014年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5年汕头市政府令162号) 市政府决定下放区县的权限 ,第192项,市地震局将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下放到南澳县.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宣传引导和咨询服 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 ,发放批准文件;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 个人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建设单位或个人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 ,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 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③其他问责 依据.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服务热线: 12345;

南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0754-

86802240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职权依据 对应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备注

3 地震监测设施保 护范围内新建扩 建改建工程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8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 ,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按照 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 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 ,增建抗干扰设施;

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 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 ,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

不需要 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 2.[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 ,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 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 ,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 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 10日内反馈意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 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 ,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 ,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 测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 ,由建设单位承担.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订)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 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新建 、改建、扩建或者已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技术性能及观测环境保护范围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 、建设 、规划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 4.[地方性法规]《汕头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2007年)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

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重点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的要求 ,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 ,方可进行建设. 5.[地方政府规章]《汕头市政府2014年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5年汕头市政府令162号) 市政府决定下放区县的权限 ,第193项,市地震局将 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审批 下放到南澳县.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 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出具《受理通知书》.(3)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申请资料存在可以 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不 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即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核准的,当场发给《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申请表-核准意见》. 4.送达责任:将《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申请表 -核准意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地震局履行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 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监督管理责任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

四、 七十五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③其他问责 依据.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服务热线: 12345;

南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0754-

86802240 4 属区县级审批权 限的外商投资企 业设立(含合同 、章程)及企业 变更和终止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含合同、 章程)及企业变 更和终止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16年修订)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16年修订)第五条、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16年修订)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1994年)第八条.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2016第3号令).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