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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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公告须予披露的交易出售贵州分公司部份资产董事会公布,贵州分公司与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贵阳土储中心以及贵州铝厂於2015年11月13日订立土地收储合作协议.因贵州分公司电解铝厂区占用的贵州铝厂土地交由当地土地资源储备部门,根眯,贵州分公司同意出售,贵阳土储中心同意收购位於贵州分公司电解铝厂区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 由於本次出售的适用百分比率(定 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超过5% 但低於25%,故本次出售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C

2 C 1. 引言董事会公布,贵州分公司与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贵阳土储中心以及贵州铝厂於2015 年11月13日订立土地收储合作协议.因贵州分公司电解铝厂区占用的贵州铝厂土地交由当地土地资源储备部门, 根眯,贵州分公司同意出售,贵阳土储中心同意收购位於贵州分公司电解铝厂区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 2. 土地收储合作协议土地收储合作协议项下与本次出售有关的条款如下: 日期:

2015 年11 月13日订约方: 贵州分公司(标 的资产出售方) ;

贵阳土储中心(标 的资产收购方) 附注(1):贵州铝厂为土地收储合作协议的其中一订约方,,

贵州铝厂同意移交土地证予贵阳土储中心. (2):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亦为土地收储合作协议的其中一订约方,,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项目协调工作. 标的资产围: 本公司贵州分公司位於电解铝厂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 C

3 C 标的资产转让对价: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和贵阳土储中心聘请了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於本次出售的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 贵阳土储中心基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给出本次出售的标的资产的对应估计价值约为人民币19.5亿元.贵州分公司和贵阳土储中心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相互磋商,一致同意本次出售项下的标的资产的对价为人民币19.5 亿元. 转让对价支付: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代表贵阳土储中心同意按照以下约定支付价款: (1)第一期转让价款:於协议生效日后的30 日内及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6亿 元;

(2)第二期转让价款:於2017年12月底前, 支付人民币2亿元;

(3)第三期转让价款:於2018年6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0亿元;

(4) 第四期转让价款:於2018年12月底前, 支付人民币1.5亿元. 标的资产移交: 贵州分公司应於土地收储合作协议签署后30日内向贵阳土储中心完成标的资产的移交. 协议生效: 土地收储合作协议将於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订约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C

4 C 3. 有关标的资产的资料本次出售的标的资产主要为贵州分公司位於贵阳市白云区的电解铝厂区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主要是生产经营用建筑物、构筑物. 截至2015 年10月31 日,标的资产的账面值为人民币4.26 亿元. 由於标的资产属於为生产运营提供的场所,自身不能产生现金流. 因此根鞠喙氐牟莆褡柿(按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准备)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及201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有关标的资产没有产生净利润(扣 除税项及非经常性项目之前及之后) . 4. 本次出售之财务影响及所得款项用途本公司预计就本次出售录得估计账面收益约人民币10亿元,该金额乃根槭綮侗甑淖什恼嗣嬷,并经考虑有关出售事项的预计应付税项(须 经相关中国税务机关最终厘定) 计算得出.股东应注意, 资产出售协议项下本次出售事项的实际收益将根敬纬鍪弁瓿芍盏南喙厥旨扑愕贸,且须经审计,因此可能与上述金额有所差异.本次出售所得款项预期将拨作本公司一般营运资金或用於未来投资. 5. 交易的原因及益处因贵州分公司电解铝厂区占用的贵州铝厂土地交回地方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因此,贵州分公司将位於贵州铝厂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出售给贵阳土储中心.本次交易完成后可增加公司现金流,降低资产负债率和运营成本,确保公司良性健康发展. C

5 C 6. 香港上市规则的涵义由於本次出售的适用百分比率(定 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超过5%但低於25%,故本次出售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滤钪⑺ぜ八,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标的资产收购方(即 贵阳土储中心) 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定 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之独立第三方. 董事(包 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本次出售乃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 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7. 订约方的资料有关本公司的资料本公司为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美国存托凭证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公司主要从事铝土矿的开采,氧化铝、原铝的生产、销售,煤炭、铁矿石业务经营及其他有色金属产品贸易. 有关贵阳土储中心的资料贵阳土储中心成立於2011年6月15日,为贵阳市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贵阳土储中心承担贵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在土地收购、储备、流转、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经营及矿产资源储备工作.贵阳土储中心亦为政府投融资平台,具体承担土地、矿产资源在市场运作、开发整理和投融资工作. C

6 C 8. 释义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A股」 指本公司普通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的内资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美国存托凭证」 指由纽约梅隆银行作为存托银行发行、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国存托股份,每一存托股份代表25股H股的所有权;

「董事会」 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H股及美国存托股份分别於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及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本次出售」 指根恋厥沾⒑献餍,贵州分公司同意出售,贵阳土储中心同意收购标的资产,有关详情载於本公告;

「贵阳土储中心」 指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

「贵州铝厂」 指中铝公司贵州铝厂,为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为中铝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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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 「贵州分公司」 指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H股」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该等股份於香港联交所上市并以港元认购;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土地收储合作协议」 或 「协 议」 指本公司与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贵阳土储中心以及贵州铝厂於2015年11月13 日订立的《关 於白云区电解铝片区土地收储合作协议》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指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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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 「股东」 指本公司股东;

「标的资产」 指贵州分公司位於贵阳市白云区电解铝片区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许波公司秘书中国?北京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葛红林先生、罗建川先生、 刘祥民先生及蒋英刚先生,非执行董事刘才明先生及王军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马时亨先生、陈丽洁女士及胡式海先生. * 仅供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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