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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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弘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中国・南京・鼓楼区石头城

6 号文化产业园

5 幢 邮编:210013 Building 5,6shitoucheng Rd, gulou district, NanJing, China P.

C.:210013 电话 Tel:(86)-25-68515999 传真 Fax:(86)-25-68156199 中国・南京 二零一七年六月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山东弘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关于山东弘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致:山东弘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 法律顾问协议》 ,担任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以及《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转公司 ) 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17 年4月17 日出具了《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弘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2017 年5月22,本 所根据股转公司于

2017 年5月10 日出具的《关于山东弘峰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一) 》 ) ,对 股转公司就弘峰智能申请文件提出的公司特殊问题,出具了《江苏致邦律师 事务所关于山东弘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现本所根据股转公司于

2017 年6月9日出具的 《关于山东弘峰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二) 》 ) , 对股转公司就弘峰智能申请文件提出的公司特殊问题,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 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弘峰智能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山东弘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弘峰智能申请本次挂牌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山东弘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一、关于公司参股 5%的高唐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业务的合法合 规情况.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高唐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 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批准、由8家企业法人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商业银 行.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高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职能、高唐青隆村镇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日常监管实际情况补充分析说明高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证 明的有效性. 回复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经办律师对中国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以及高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相关 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高唐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青隆村镇 银行 )的营业执照、章程、金融许可证、工商档案资料以及中国银监会聊城监 管分局出具的同意青隆村镇银行开业的批复等材料, 以及登录中国银监会山东监 管局官方网站(http://www.cbrc.gov.cn)进行查询.

(二)分析过程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

第47 条 村镇银行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

第48 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结 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 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 ;

第49 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银行的 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 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风险集中、 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 动态监管. 之规定, 高唐青隆村镇银行日常监管的部门为中国银监会聊城银监分局. 高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县政府负责金融监督、协调、服务的办事机构,其 主要职能为: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落实县委、县 政府有关金融、保险等工作的决定和工作部署;

2、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总体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地方性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

3、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我县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 山东弘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促进发展的意见与政策建议;

4、协助有关监管部门整顿 和规范金融秩序, 协调与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加强县中小企业和小额 担保公司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5、负责政府、政府职能部门 及当地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日常联系和合作,做好配合、协调、考评和信息交流工 作,实现政银、银企的共同发展;

6、协助、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各类金融 机构的监管,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强化地方财政注入资金的监管,大 力推进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

7、负责全县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民营贷款公司的监 督管理、设立、资格初审、备案、变更、退出等工作;

8、承办县委、县政府交 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国银监会

2015 年第

8 号令《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行政处罚有关信息. 行政处罚信 息公开的范围与方式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决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向银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若被监管银行存在因违法违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况,监管 部门需在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公开行政处罚有关信息. 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中国 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官方网站(http://www.cbrc.gov.cn)进行查询,青隆村镇银 行不存在违法违规、行政处罚记录.同时,本所经办律师访谈了中国银监会聊城 监管分局相关人员, 根据访谈结果,确认了青隆村镇银行在其监管辖区内和高唐 县金融工作办公室的监管协助作用,根据日常监管实际情况,青隆村镇银行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也未受过行政处罚;

且因监管辖区内被监管银行的违法违 规情况已根据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等相关规定在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若查无违法违规情况公示, 即为其日常业务合法合规、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中国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已无须再出具被监管银行的合法合规证明. 高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是协助当地银监分局对银行进行监管和规范当 地金融秩序, 高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较了解高唐县当地各家银行的规范运营情况 和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若有) .本所经办律师访谈了高唐县金融工作办公 室相关人员,根据访谈结果,确认了青隆村镇银行日常业务规范运营.2017 年5月15 日,高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为青隆村镇银行出具《证明》 : 高唐青隆村 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依法批准设立的股份制银行, 山东弘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高唐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高唐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法开展各类金融业务,登陆银监会网站,没有查询到高唐 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处罚的信息,该银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违法违规行为. , 该证明系按照中国银监会 令2015 年第

8 号《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经登陆银监会 网站查实确无处罚信息后出具的, 是对青隆村镇银行日常经营情况的一个客观反 映,证明是有佐证效力的.

(三)核查结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青隆村镇银行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受过行 政处罚. 高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虽然不是青隆村镇银行的法定监管部门,但其对 青隆村镇银行的规范运营情况较了解,其出具的《证明》是经登陆银监会网站查 实确无处罚信息后出具的, 是对青隆村镇银行日常经营情况的一个客观反映,该 证明有佐证效力.

二、关于排污许可.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 业务流程补充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 得情况;

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 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 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 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验 收报告、证明等文件.

(二)分析过程 山东弘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弘峰智能

500 台/年液压免烧砖机生产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的排 放以及环保执行情况如下: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 及道路喷洒,不对外排放.

2、废气.该项目生产废气的环节主要为液压免烧砖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焊 接烟气,厂区车间内设有排风设施.

3、噪声.该项目噪声主要为检测设备产生的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经基 础减震、围墙隔音降噪后,降低了噪声的影响.

4、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下料和砖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焊接过程 中产生的焊渣和砖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乳化液及生活垃圾.下脚料、 焊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定期按市场价销售给个人;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 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废切削液、乳化液属于危险废物,已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山东 滕跃化学危险废物研究处理有限公司 (持有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的编号为鲁危 证92 号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山东新宇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山 东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的编号为鲁危证

86 号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定期专门 进行收集与处理,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规定统一 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及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 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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