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9-28
I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 自由贸易协定 II 序言1

第一章 初始条款

2

第二章 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7

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 .

...

19

第四章 海关程序及贸易便利化

39

第五章 贸易救济

48

第六章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56

第七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

64

第八章 服务贸易

72

第九章 商务人员临时入境

84

第十章 投资

90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

108 第十二章 合作

113 第十三章 透明度

128 第十四章 协定的管理

129 第十五章 争端解决

134 第十六章 例外

147 第十七章 最终条款

150 III 附件 附件一 国民待遇的例外和进出口限制 附件二 关税减让表 二-1 中方关税减让表 二-2 秘方关税减让表 附件三 滑准税制度 附件四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四-1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 附件五 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附件六-1 中方具体承诺减让表 附件六-2 秘方具体承诺减让表 附件七 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承诺 附件八 公债 附件九 征收 附件十 地理标志清单 附件十一 自由贸易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十二 示范程序规则

1 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 中方 ),秘鲁共和国政 府为另一方( 秘方 ),以下并称为 缔约双方 ,单称为 缔 约方 ,致力于: 承认并尊重双方之间牢固和长期的文化影响;

加强缔约双方之间的特殊友谊与合作;

认识到执行本协定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创造新的就业机 会、减少贫困以及以保护和保持环境的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

建立明确和互利的贸易规则;

确保可预见的贸易、商业和投资法律框架;

通过建立明确和互利的贸易规则和避免贸易壁垒、不合理 的歧视及对互惠贸易的扭曲促进互惠贸易;

促进和维持各自保障公共福利的能力;

共同认为自由贸易协定将给每一缔约方带来共同利益,并 有利于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

和 重申加强和提高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多边贸易体系和其 他有关贸易的多边、地区和双边合作机制的共识;

达成协定如下:

2

第一章 初始条款 第一条 目标 缔约双方缔结本协定的主要目标包括:

(一)鼓励缔约双方之间贸易的扩大和多样化;

(二)消除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壁垒,便利缔 约双方之间货物和服务的跨境流动;

(三)促进缔约双方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五)为进一步促进双边、地区和多边合作以扩大和增强 本协定利益建立框架;

(六)为友好解决争端提供场所和方法. 第二条 建立自由贸易区 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 易总协定》 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 本协定缔约双方特此建立 自由贸易区.

3 第三条 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

一、缔约双方确认在各自在《WTO协定》和各方均为缔约 方的其他有关贸易的协定项下的现存权利和义务.1

二、若本协定与双方参与的任何其他协定不一致,缔约双 方应当立即进行磋商, 以期根据国际公法的解释规则达成双方 满意的解决方案.

三、如果并入本协定的《WTO协定》的任何条款被修订并 被缔约双方在WTO接受,该修订将被视为自动并入本协定. 第四条 义务的范围 缔约双方应确保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本协定条款在各 自领土内的效力, 包括确保其地区和地方政府、 主管机关以及 根据中央、 地区或者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的授权行使政府权力 的非政府机构遵守本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承诺. 第五条 一般适用的定义 在本协定中,除非另有规定: 协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 协定》;

1 第一款提及的协定包括缔约双方或其政府机构缔结的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和谅解备 忘录.

4 委员会指根据第十四章(协定的管理)第一百七十条(自 由贸易委员会)建立的自由贸易委员会;

海关指根据一缔约方的法律负责海关法律法规的管理和 执行的主管机关. 关税包括针对货物的进口征收的或者与货物的进口有关 的任何税和费用, 包括任何形式的附加税和附加费用, 但不包 括:

(一) 与符合 GATT1994 第三条第二款征收的国内税相当 的费用;

(二)任何依据 GATT1994 第六条的规定、WTO《关于 实施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或WTO 《补贴 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实施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

(三)任何与进口有关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成本的手续费 或者其他费用. 海关估价协定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日指日历日;

现存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的;

GATS 指作为《WTO 协定》组成部分的《服务贸易总协 定》;

5 GATT1994 指作为《WTO 协定》组成部分的《1994 年关 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缔约方的货物指依据 GATT1994 理解的国内产品或者 缔约双方同意的货物,包括原产于该缔约方的货物;

协调制度(HS)指世界海关组织所采用的《商品名称及编 码协调制度》,包括其一般解释规则和章节注释. 品目指协调制度中税则分类代号的前四位码;

法人指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 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人还是政府所有或控制,包括公司、信托、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社团;

措施包括任何法律、法规、程序、要求或做法;

公民:

(一)就中国而言,指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 人;

(二)就秘鲁而言,指依据秘鲁的政治宪法第52条、第53 条通过出生、 入籍或选择取得秘鲁国籍的秘鲁人或者秘鲁的永 久居民. 原产指符合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以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 程序)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

人指公民或者法人;

6 一缔约方的人指一缔约方的公民或法人;

保障措施协定指作为《WTO 协定》组成部分的《保障措 施协定》. SPS协定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实施卫生与植 物卫生措施协定》;

子目指协调制度中税则分类代号的前六位码;

领土指:

(一)就中国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二)就秘鲁而言,指根据其国内法和国际法,秘鲁行使 主权或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大陆领土、岛屿、海域及其上空. TRIPS协定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WTO指由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 组织协定》创设的世界贸易协定;

及WTO协定指订于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 易组织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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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第六条 范围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章适用于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 易.

第一节 国民待遇 第七条 国民待遇

一、双方应根据 GATT

1994 第三条及其解释性注释,给 予另一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为此,GATT

1994 第三条及 其解释性注释经必要修改后应纳入本协定, 构成本协定的一部 分.

二、第一段不适用于附件一(国民待遇的例外和进出口限 制)中所列措施.

第二节 关税减让 第八条 关税减让

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任一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 的原产货物提高任何现存关税,或加征任何新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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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各缔约方应根据附件二列表 (关 税减让表)之规定,对另一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进行减让.

三、本章所规定的关税减让不适用于旧货,包括协调制度 中品目和子目所列的旧货.已使用货物也包括重建、修复、重 制的货物,或其他被使用后经过某种过程重新恢复原本属性、 规格或恢复使用前所具功能的、且具有任何类似名称的货物.

四、应一缔约方要求,缔约双方应通过磋商,考虑加速取 消附件二列表(关税减让表)中所列关税.

五、尽管第十四章第一百七十条(自由贸易委员会)中已 作规定, 但双方根据各自适用法律程序批准后, 就加速取消某 货物关税达成的协定将取代附件二 (关税减让表) 列表中所规 定的该货物的税率或减让类别.

六、为进一步明确,一缔约方可:

(一)在单方面减让关税后,将某货物关税重新提高至附 件二(关税减让表)列表中规定的当年水平,或

(二)经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或根据本协定第

15 章(争端解决),保持或提高关税.

七、除第十九条(滑准税)中所包含货物外,双方同意以 附件二(关税减让表)中所列的各自

2008 年1月1日的实施 税率为降税的基准税率.

9

第三节 特别机制 第九条 关税豁免

一、任一缔约方不得实施任何新的关税豁免,或对现有接 受方扩大豁免范围或将现有关税豁免提供给新的接收方, 如该 关税豁免明确地或隐含地以满足某种实绩要求为前提.

二、任一缔约方不得明确地或隐含地将满足某种实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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