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28
2016 9月号(总第96号)ZHONGHUARENMINGONGHEGUO MINZHENGBUWENGAO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政部文告 -1- 民政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国家级烈土纪念设施的通知 民发〔2016〕161 号?3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16〕174 号?6 民政部关于中联肝健康促进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6〕247 号?10 民政部关于蓝智海洋生态技术研究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6〕251 号?10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16〕257 号?11 民政部关于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6〕262 号?12 民政部关于

2016 年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获奖情况的通报 民函〔2016〕268 号?12 国际性社团

2015 年度检查结果公告(第一批) 民政部公告第

384 号?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告民政部办公厅 2016年9月号 总第?96?号目? 录2016.

9 民政部文告 -2- 全国性社会团体

2015 年年度检查公告(第

一、二批) 民政部公告第

385 号?30 全国性社会团体

2015 年年度检查公告(第

三、四批) 民政部公告第

386 号?60 -3- 2016.9 民政部文告 民政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国家级 烈土纪念设施的通知 民发〔2016〕16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国务院于

2016 年8月14 日批准宁河 烈士陵园等

96 处烈士纪念设施为第六批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现予以公布. 各地要根据《烈士褒扬条例》 以及《烈 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级烈士 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服务管理指引》 (民发 〔2014〕138 号)等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 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规范服务内 容,提高管理水平;

扎实做好英烈事迹发 掘整理,加大宣传、陈展工作力度;

积极 组织开展祭扫、纪念烈士活动,充分发挥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在传承红色基因、缅 怀革命先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 引领示范作用. 民政部

2016 年9月6日第六批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单 名称 所在地 宁河烈士陵园 天津市宁河区 涉县烈士陵园 河北省涉县 沧州烈士陵园 河北省沧州市 黄骅烈士陵园 河北省黄骅市 平型关烈士陵园 山西省灵丘县 北高庙烈士陵园 山西省长子县 塞北烈士陵园 山西省朔州市 赤峰烈士陵园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化德烈士陵园 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 塔山阻击战烈士陵园 辽宁省葫芦岛市 长春烈士陵园 吉林省长春市 梅河口烈士陵园 吉林省梅河口市 敦化烈士陵园 吉林省敦化市 2016.9 民政部文告 -4- 双鸭山烈士陵园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汤原烈士陵园 黑龙江省汤原县 宝山烈士陵园 上海市宝山区 雨花台烈士陵园 江苏省南京市 淮海战役碾庄圩战斗纪念馆 江苏省邳州市 刘老庄八十二烈士陵园 江苏省淮安市 大丰烈士陵园 江苏省盐城市 泰州烈士陵园 江苏省泰州市 宿迁烈士陵园 江苏省宿迁市 樟村四明山烈士陵园 浙江省宁波市 孝丰烈士陵园 浙江省安吉县 芜湖烈士陵园 安徽省芜湖市 藕塘烈士陵园 安徽省定远县 霍山烈士陵园 安徽省霍山县 文林山革命陵园 福建省福州市 赤石暴动烈士陵园 福建省武夷山市 瑞金烈士纪念馆 江西省瑞金市 石城烈士纪念馆 江西省石城县 泰和烈士纪念馆 江西省泰和县 万载烈士纪念馆 江西省万载县 上高抗日阵亡将士陵园 江西省上高县 抚州烈士陵园 江西省抚州市 崂山烈士陵园 山东省青岛市 淄川烈士陵园 山东省淄博市 滕州烈士陵园 山东省滕州市 广饶烈士陵园 山东省广饶县 牟平烈士陵园 山东省烟台市 招远烈士陵园 山东省招远市 寿光烈士陵园 山东省寿光市 文登烈士陵园 山东省威海市 马石山烈士陵园 山东省乳山市 鲁南烈士陵园 山东省兰陵县 费县烈士陵园 山东省费县 菏泽烈士陵园 山东省菏泽市 -5- 2016.9 民政部文告 鲁西南烈士陵园 山东省曹县 安阳烈士陵园 河南省安阳市 许昌烈士陵园 河南省许昌市 商城烈士陵园 河南省商城县 吉鸿昌将军纪念馆 河南省扶沟县 郧阳烈士陵园 湖北省十堰市 襄阳烈士陵园 湖北省襄阳市 黄冈烈士陵园 湖北省团风县 英山烈士陵园 湖北省英山县 国民革命军第

73 军抗战阵亡将士公墓 湖南省长沙市 杨开慧烈士纪念园 湖南省长沙县 浏阳烈士陵园 湖南省浏阳市 茶陵烈士陵园 湖南省茶陵县 炎陵烈士陵园 湖南省炎陵县 湘潭烈士陵园 湖南省湘潭市 南岳忠烈祠 湖南省衡阳市 未阳烈士陵园 湖南省未阳市 湘阴烈士陵园 湖南省湘阴县 张家界烈士陵园 湖南省张家界市 宜章烈士陵园 湖南省宜章县 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烈士陵园 湖南省永顺县 龙山烈士陵园 湖南省龙山县 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园 广东省广州市 周文雍陈铁军烈士陵园 广东省江门市 城北烈士陵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南山烈士陵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匠止烈士陵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歌乐山烈士陵园 重庆市沙坪坝区 成都烈士陵园 四川省成都市 阆中红军烈士纪念园 四川省阆中市 达州红军烈士陵园 四川省达州市 四渡赤水红军烈士陵园 贵州省赤水市 习水青杠坡红军烈士陵园 贵州省习水县 易门烈士陵园 云南省易门县 2016.9 民政部文告 -6- 金子烈士陵园 云南省金子县 河口烈士陵园 云南省河口县 文山烈士陵园 云南省文山市 拉萨烈士陵园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昌都烈士陵园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 陕西省铜川市 澄城烈士陵园 陕西省澄城县 直罗烈士陵园 陕西省富县 川陕革命根据地镇巴烈士陵园 陕西省镇巴县 会宁红军烈士陵园 甘肃省会宁县 格尔木烈士陵园 青海省格尔木市 银川烈士陵园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贺兰山烈士陵园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奇台烈士陵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托里烈士陵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16〕1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财 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

2016 年10 月1日起 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 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 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 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 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 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 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其中,烈属 (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 统一标准.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 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 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加

100 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

450 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 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 -7- 2016.9 民政部文告 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

40 元.中央 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 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

9 个省(直 辖市) ,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180 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 个省, 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270 元;

对内蒙 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补助标准调整 为每人每月

360 元;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450 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 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 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40 元,达到每人每 月500 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

9 个省(直辖市) ,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 月200 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 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 疆等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补助标 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400 元;

对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500 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 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 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8023 部队退 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 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 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40 元,达到每 人每月

500 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 宁等

9 个省(直辖市) ,补助标准调整为每 人每月

200 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 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 南等

10 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300 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补 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400 元;

对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

500 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 位、18 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 遇且年满

60 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 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 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加

40 元.

七、对从

1954 年11 月1日试行义务 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实施前 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 、 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 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 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

5 元,达到每服一 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

25 元.中央财 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

9 个省(直辖市) 按上述补助标准的 50%安排补助资金,对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 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40 元, 补助标准调整为:

1937 年7月6日前入党, 达到每人每月

620 元;

1937 年7月7日至

1945 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

560 元;

1945 年9月3日至

1949 年9月30 2016.9 民政部文告 -8- 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

480 元.已享受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 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

50 元标准发给生 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 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 发给补贴;

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 按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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