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10-0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 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 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深市质鹏市监罚字〔 2019〕33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智 发文具书店(相文 辉)销售抽检不合格 的学生服装案 相文辉 _ _ 2019年2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 院,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学生服装(上衣 150/72)进行抽样待检.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SC194011970),结果表明:该样品经检验,产品使用说明(标识) 、水洗尺寸变化率不符合GB/T31888-2015标准要求,依据CCGF-SZ- 102-201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小学学生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 施规范》判定,本次检验不合格.我局于2019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 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3日由厂家送货上门涉案学生服装(上衣150/72)10件,进货价是30元/件,销售价是32元/件,抽检人员 买6件,对外售出1件,我局依法扣押3件.涉案长袖针织上衣涉案案 值320元,违法所得14元. 经抽检不合格的学生服装(上衣 150/72)吊牌标识显示 执行标 准:GB/T31888-2015 ,而检测结果显示其产品使用说明(标识)、 水洗尺寸变化率均不符合GB/T31888-2015标准要求.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 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由主管部门责令生 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的规定,我局作处罚如下:

1、没收3件涉案学生服装(详见财物清单第 000694号);

2、没收违法所得14元;

3、罚款96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 节假日顺延),携带处罚决 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 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委员会大 鹏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_2深市质鹏市监罚字 〔2019〕33号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大鹏店销售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的家用 软管案 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大鹏店

914403003194 452205 李达 2018年11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 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软管(规格型号:9mm)进行抽 样送检.2019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R18- XC1108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涉案家用软管因 标志 项目不符合 GB 29993-201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 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家用软管共进货22条,已销售17条,其中 有3条用于有偿抽样检查,4条已于2019年1月10日退回厂家,1条被依 法予以扣押,进货价为21.28元/条,销售价为32.9元/条.综上,上 述涉案家用软管货值金额为723.8元,违法所得为197.54元. 我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 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 下:

1、没收涉案家用软管1条;

2、没收违法所得197.54元;

3、罚款2171.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 节假日顺延),携带处罚决 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 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委员会大 鹏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1日_3深市质鹏市监罚字 〔2019〕35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岩 屿民宿(曹文静)使 用未经定期检验电 梯案 曹文静 _ _ 2019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较 场尾海滨路14号的深圳市大鹏新区岩屿民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 人正在对外营业,其配有五层五站式曳引式电梯正通电使用.电梯内 张贴有注册代码:31104403002017006318,同时显示下次检验日期: 2018年12月. 当事人提供了一份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显示其于2018年12月29日报 检,涉事电梯需要整改,整改期限为2019年1月22日,并要求:

2、 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设备进行监护使用;

监护使用期 间,若超过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有效期的,逾期之日起应立即停止使用 .…… 即应在2019年1月1日起就停止使用. 截至2019年1月28日我 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出28天,当事人仍在使用涉案电梯,构成使 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涉事电梯无有效检验合格报告,现场 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查封该电梯并责令限期改正. 经查明,涉案电梯自2017年年底开始使用,有出厂合格证、维保合同 和维保记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以及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验报告 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18年12月,但当事人未能在指定日期前完成涉 案电梯的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使用了未经定期检验的电 梯. 2019年2月2日涉案电梯取得检验合格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 电梯进行解封,隐患消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 条第一款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规定.未经定期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的规定,属于使用未 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 八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按违法设备的数量 每台处以三万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 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 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 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委员会大 鹏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_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4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 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 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4 深市质鹏市监罚字 〔2019〕37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肖 金侨海鲜档(肖金 侨)破坏计量器具 准确度案 肖金侨 _ _ 经查明:2019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 道南澳市场一楼的深圳市大鹏新区肖金侨海鲜档进行检查,该档位正 在从事水产品的销售活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型号: ACS-30)进行检查,将1KG经检定合格的标准砝码放置于该电子秤上 秤重显示的读数为1.100KG,将该电子秤置零后,分别按单价

2、单价 3和单价4键,显示的重量读数分别为 1.100kg、1.150kg和1.200kg ,当事人存在破坏电子秤准确度的行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四十二条 破 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破坏检定 封印以及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没收该计量器 具,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电子秤1台(详见财务清单第000540 号);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 政府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 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委员会大 鹏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_5深市质鹏市监罚字 〔2019〕38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珍 宝水产档(林晓 宏)破坏计量器具 准确度案 林晓宏 _ _ 经查明:2019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 道葵新北路宝南综合市场58号

1、2号档的深圳市大鹏新区珍宝水产档 进行检查,该档位正在从事水产品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 用的电子秤(型号:ACS-30)进行检查,将1KG经检定合格的标准砝 码放置于该电子秤上秤重显示的读数为2.400KG,将该电子秤置零 后,分别按 M

1、M

2、M

3、M

4、M

5、M

6、M7 键,显示的读数重量 分别为 2.100kg、2.200kg、2.300kg、2.400kg、2.500kg、2.600kg 、2.000kg ,当事人存在破坏电子秤准确度的行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四十二条 破 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破坏检定 封印以及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没收该计量器 具,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电子秤1台(详见财务清单第000517 号);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 政府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依法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 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委员会大 鹏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_6深市质鹏市监罚字 〔2019〕39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林 佳宏海鲜档(林少 屏)破坏计量器具 准确度案 林少屏 _ _ 2019年4月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进 行检查,用1kg的标准砝码放置在电子秤上进行称重,显示的重量值 为1.210kg.接着分别按电子秤上的 单价

1、单价

2、单价

3、电压、 动态、找钱 键,电子秤显示的重量值分别为 1.060kg、1.110kg、 1.160kg、1.200kg、1.250kg、1.000kg .当事人具有积极配合执法 人员查处的行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四十二条 破 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破坏检定 封印标记以及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没收该计 量器具,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没收电子秤1台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 节假日顺延),携带处罚决 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 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委员会大 鹏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_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 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 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7 深市质鹏市监罚字 〔2019〕40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济 发顺贸易商行(林荣 钦)销售商标侵权 的白酒和无中文标 签的进口酒案 林荣钦 _ _ 3月1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 销售的 五粮液 浓香型白酒3瓶,经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 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当事人所售的上述商品系假冒 五粮液 注册商标的产品.截止我局查处时,当事人尚未售出涉案 批次商品,当事人对外销售的 五粮液 (52度500ml)浓香型白酒 标明的销售价格为888元/瓶,违法经营额为2664元,无违法所得. 另外,当事人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的CHIVAS REGAL(40%vol e70cl)

4 瓶,其销售价为218 元/瓶;

Hennessy X.O(40%vol e1.00L) 1瓶, 其销售价1380 元/瓶;

Hennessy V.S.O.P(40%vol e1L) 4瓶,其销 售价420元/瓶;

MARTELL GORDON BLEU(1.5L 40%vol) 1瓶,其销售 价为

3588 元/瓶,上述四种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货值金额为7520 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违法商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强制措施 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也对上述 证据予以确认. 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 标签;

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 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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