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9-29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粮食局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 中储粮鄂〔2017〕136 号 关于启动

2017 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和做好小麦收购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有关市(县)粮食局、农业局、物价 局,有关农发行市分行、省直管市支行、省分行营业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 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粮调 〔2016〕

55 号) (以下简称 《预案》 )、 《关于做好

2017 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粮 调〔2017〕66 号)和中储粮总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经报请国家 特急文件 粮食局和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定于

2017 年6月7日在我省启 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 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 农发行省分行)共同确定

2017 年第一批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 库点

111 家(详见附件 1) ,按国家规定的质价政策挂牌收购农 民交售的小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 今年是实施 十三五 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做好今年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对 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国内粮油市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 行、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 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中储粮、粮食局、农发行和地方有关部 门的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中储粮直属企业及粮食收储企业 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始终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放在 首位,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涵,及时研究解决收购工作中遇 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管 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二、严格最低收购价收购执行时间和库点确定 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要全面、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预案》要求实施收购.从2017 年6月7日起至

2017 年9月30 日,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收储库点按照小麦 最低收购价在库内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2017 年6月7日以前和

2017 年9月30 日以后收购的以及《预案》执行期间未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均不得计入最低收购价粮食范围. 《预案》执行期间,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应向有关 部门及时报告,申请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 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 构(以下简称 三家 )要按照《预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 四个共同 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 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 〔2015〕

202 号) 规定, 共同审核推荐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企业和实际收 储库点.对确定的收储库点,收购启动前, 三家 要按照国 家有关文件要求,强化各部门职责,共同督促收储库点做好仓 容、设施设备、检化验仪器、政策性粮食收购 一卡通 系统 配备、人员等准备工作,并对收储库点进行空仓核验和其他各 项准备工作验收, 留取影像资料, 验收达标的可即时启动收购;

对于非国有委托收储库点和中粮等央企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推荐的地方国有骨干企业的租仓库点,收购启动前,除做好上 述准备工作外,中储粮直属企业还要就抵质押、推荐函、担保、 派驻人员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达标的方可启动收购.以 县为单位,符合《预案》规定有租赁社会仓容收购国家最低收 购价粮资质的相关企业,只有在当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委托收储 库点全部启动后仓容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时,方可启动租仓收 购.本次公布的小麦最低收购价租仓收储库点,有关承租企业 要严格按照《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 导意见(试行) 》 (国粮检〔2016〕106 号)规定的程序及要求, 做好相关工作.所有条件具备后才能启动.

三、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标准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 农民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以2017 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 标准品,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 1.18 元,具体质量标准按小麦 国家标准(GB 1351-2008)执行.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

2017 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 0.02 元掌握.非标准品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 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 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国粮发 〔2010〕

178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中储粮分公司统一设定最低收购价小麦质价政策公告牌 和停收公告牌样式(见附件

2、3) ,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按此规 格和样式制作并发放给承担收储任务的收储企业及其收储库 点,开展收购和停止收购时进行相应公告. 收储库点要在收购现场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最低收购价小 麦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作价规定、结算方式、执行时间 和相关举报电话等信息,摆放小麦等级标准参考样品,配备符 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各收储库点必须配备与预计日收购 能力相匹配的有效清杂整理设备,确保入库粮食符合国家标 准,清杂设备配备不到位的不得启动收购.各收储库点检验人 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相对固定,收购前要进行必要的培训, 收购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质,做到操作 规范,结果准确,责任可追溯.对于非标准品小麦,要严格按 照国粮发〔2010〕178 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增扣量.对杂质超 标的粮食,必须使用清杂整理设备进行处理,整理达标后方可 入仓;

对水分超标的粮食,入仓水分不得超过我省安全储存水 分标准(13%以内) ,对储存条件较差的非标准仓,入仓水分必 须符合国标要求. 三家 要共同加强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 过程中的政策执行监管,不得出现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以及以 陈顶新、以次充好、放宽质量标准收购、非标准品不经整理达 标入库等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的行为.

四、做好小麦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各收储库点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 购费用) ,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 承贷,农发行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贷款.对于没有中储粮 直属企业的十堰市,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 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 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

收购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贷 款及时划转到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承贷企业要保证收购资金供应.所有委托收储库点、租仓 库点的收购粮款均由承贷企业通过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 收购 一卡通 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在农发行不能实时 结算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商业银行渠道及时付款.要切实加强 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加强 资金日预算管理,在确保资金合理高效使用的同时,严密防范 资金安全风险,做到及时拨付、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严禁挤 占、截留和挪用.要严密监控各环节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临时性资金闲 置,要及时归还贷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利息支出和资金安全 风险.要定期将收购资金支付情况与收购进度

5 日报、保管账 进行核对,确保资金流、信息流、实物流保持一致.要严格落 实主体责任,对验收质量不合格或企业违规而退出政策性库存 统计的,由 三家 共同负责追回全部粮款,并扣回相应的补 贴资金.各地农发行要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并依据 收购进度核单发放贷款,杜绝盲目、超过正常需要发放铺底资 金和后续贷款;

要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的资金供应管理工作, 采取有效合规的措施,确保收购资金供应不断档. 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费用为 2.5 分/斤(含县内集并费) , 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企业直接用于 收购的费用为

2 分/斤, 其余 0.5 分/斤要统筹用于验收、 检验、 整晒及县内集并等费用开支.委托收储企业的最低收购价粮保 管费用补贴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执行.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 降低委托收储企业保管费用补贴标准. 要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对完全履约 的,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本息.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 定扣除与损失额度相一致的保证金.动用保证金必须经过中储 粮分公司批准.

五、严控风险,确保政策落实和储粮安全

(一)严格落实有关风险防控措施 要按照受委托企业的性质,严格落实履约保证金、财产抵 押或质押等担保措施,切实防控风险. 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企业要按照

20 元/吨标准向中储粮 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从收购费用中 抵交.对允许租赁社会仓容参与收储的地方国有粮食企业,除 按照

20 元/吨标准交纳履约保证金外,还须由负责推荐的地方 政府指定当地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如出现损失,先用委托收储企业的保证金和政策性粮食的收购 费用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市县统筹赔付,对拒不赔付的,可 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在保证委托收储企业正常保粮费用开支的 前提下,按一定比例从保管费用中暂扣,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的直属企业作为委托收储 库点(含其租赁库点)的,可免交履约保证金,但必须由企业 总部签署书面担保合同(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 ,或者 由企业总部出具统一的银行保函,对其下属所有库点违反政策 或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非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的要提供不低于其预 计收购粮食数量之价值的合法有效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 保,第三方担保也必须采用资产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严禁 采用保证的担保方式,禁止关联企业(个人)间的互保.担保 财产的价值总额必须不低于资金债权或者粮食物权价值总额. 抵押担保业务以及权利质押业务必须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或 担保条款,办理登记手续并报中储粮分公司审查备案.为确保 担保财产和担保合同(条款)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办理担保 事项须经中储粮分公司统聘的律师进行审查. 上述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后,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 收储企业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收购结束后,对验收合格的要及 时安排委托收储企业签订委托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质 量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相关依据,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 同上签字盖章. 对验收合格的粮食,要通过公证、公示等多种形式做好粮 权确认,固化粮权证据,严防 一女多嫁 .执行最低收购价 政策收购的粮食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或抵 质押.要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对以中央政策性粮油办理 抵质押贷款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便函〔2015〕

218 号)精神,坚决杜绝用中央事权粮食开展抵质押贷款业务.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 于将中储粮直属企业库外存储的国家临时存储粮油、最低收购 价粮向农发行作动产抵押的通知》 (中储粮〔2017〕89 号)要求,对于中储粮直属企业库外存储的最低收购价粮,在收购过 程中先进行浮动抵押, 待验收合格后转为动产抵押, 避免委托、 租赁库点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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