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9-29
? ―1― JNCR-2018-0200002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济水发〔2018〕114 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水务局、经信局、物价局、市政局(排水中心) 、高新 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管委会生态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 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 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7〕1792 号)和《关于印发〈山 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2― 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7〕147 号)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我市 水价改革,市城乡水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联合制定了《济 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 《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市城乡水务局 市发改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 年6月28 日?―3― 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 〔2015〕

28 号) 、 《国 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 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7〕1792 号) 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7〕147 号)的有关要 求,扎实推进我市水价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城乡水务局是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管理工作的主 管部门;

市城市节水办是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管理工作的日常管 理机构. 县(区)水务部门负责各县(区)内非居民用水定额工作的 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 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本市分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做 好计量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核定等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做好分 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

市统计、经信及行业主管部 门负责做好与用水定额计量相关的产值、产量、人数等数据的核 ? ―4― 定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将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管理的宣传纳入 公益性宣传范围,并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条 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 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 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科学制定用水定额标准,合 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通过健全制度、明确标准、落实责 任、强化考核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统筹谋划, 分步实施. 结合我市用水结构和经济发展实际, 率先对重点行业、 条件较为成熟的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 完善制度,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直至全面推开. 第七条 严格执行山东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省行业取水定 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选用国家分行业取水定额标准;

国家和 省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结合我市非居民用水户生 产经营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省标准的用水定额. 非居民用水户应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并按适用的用水定额分 类建立用水台账. 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供水不足,或因地下水位下降危及泉水 喷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的情况下, 适当压缩非居民用水定额;

必要时,可采取限制用水的措施. ? ―5― 第八条 严格用水计量行为.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对计量设 施进行检查、维护,保障计量准确. 非居民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 在取水口和分水口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九条 按照用水定额,结合水资源管理需要和用户承受能 力,确定如下分档水量、加价标准、加价项目、计费周期和收取 方式.

1、分档水量.计量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行业 取水定额水量;

第二档水量为行业取水定额水量

2 倍;

第三档水 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

2、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 档水量加价标准为

1 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

2 倍.对"两高 一剩" (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水量加价 标准按照规定的到户水价的

2 倍收取.

3、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基 本水价加价,不包括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

4、计费周期和收取方式.除基建施工临时用水以外的非居 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以季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基建 施工用水户以工程用水量达到核定的水量时开始计量缴纳超定额 累进加价水费. 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 ? ―6― 第十条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本着"取之 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 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

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 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 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

2018 年7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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