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7-28
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髓领胁组办公室文件 豫污普办〔2018〕11号 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 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 室,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 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的通知》(国污普〔2018〕 3号)转发你们, 请按照要求, 组织开展辖区内全部工业企业和 产业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 源锅炉和入河(湖、库)排污口清查工作,建立第二次全国污染 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 为全面实施普查做好准备工作.

联系人:省普查办 胡鹤霄 0371-66309597 陈学军 0371-66309599 -2 一加急国务院第工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占 领导小组办公室 入 国污普〔2018〕

3 号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清查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z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 知》(国发〔2016〕

59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 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

82 号〉精神, 做好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 现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清查技术规定》 (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技术规定要又. 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联系人: 环境保护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赵学涛

电话:(010) 84931633-805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

2 一―3―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为指导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 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6〕59 号)和《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国办发 〔2017〕

82 号) 要求,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 摸清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 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入河(海)排污口等调查对象的基本信 息,建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为全面实施普查做 好准备.

二、原则和要求 按照 应查尽查、不重不漏 的原则,对各级行政区域范围内 的全部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 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入河(海)排污口逐一开展清查. 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清查 登记. 有多个生产地址的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按照不同生产地 址的清查顺序依次编号并分别进行清查登记. ―

4 ― 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按照地域管辖权限分别进行清查登记. 同一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涉及工业生产、规模化畜禽养殖或 集中式污染治理的,分别归入相应类别进行清查登记.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需要扩大清查范围或增加清查内容.

三、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以 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包括经有 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 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或可能产生污染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017 年12 月31 日以前新建的企业或单位,已验收的和尚未验 收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须纳入清查范围. 清查内容包括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运行状态、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生产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行业类别. 对于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

8 类重点行业

15 个类别矿产采 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需对原料、产品和固体废物的放射性 水平开展初测,具体矿产类别、行业范围、筛查标准和监测规定详 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 (国污 普〔2018〕1 号) . 对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包括经济 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跨―5―境经济合作区、以及其他类型开发区等进行资料登记.登记内容包 括工业园区名称、管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养殖规模为生猪年出栏量≥500 头、奶牛年末存栏量≥100 头、 肉牛年出栏量≥50 头、蛋鸡年末存栏量≥2000 羽、肉鸡年出栏量≥

10000 羽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清查内容包括养殖场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养殖场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养殖种类及规模.

(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包括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 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 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 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 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指 通过管道、沟渠将乡或村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后统一处理的、设计处 理能力≥10 吨/日(或服务人口≥100 人,或服务家庭数≥20 户)的 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厂. ―

6 ― 清查内容包括设施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 织机构代码) 、设施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设施类别.

(四)生活源锅炉 详见《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 通知》 (环普查〔2017〕188 号) . 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场、采用设施农业或工厂化生产方式的农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锅炉纳入生活源锅炉清查范围.

(五)入河(海)排污口 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范围内,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备案) 设置的、或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备案)的,通过沟、渠、管道 等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其中,环境水体 包括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含运河、渠道、水库等) 、 湖泊和近岸海域等. 清查内容包括入河(海)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地理坐标、 设置单位、规模、类型、污水入河(海)方式、受纳水体名称. 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均须纳入入河(海) 排污口清查范围.

四、组织实施

(一)清查准备 国家普查机构根据国家工商、税务、质检、统计、农业等名录 数据筛查整合得到清查基本单位名录后分解下发.各级普查机构负 ―

7 ― 责收集辖区内现有工商、税务、质检、统计、农业等名录,并与上 级分解名录进行对比,补充完善本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 按照《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污普〔2017〕10 号)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 导员选聘.

(二)普查分区 普查小区是组织开展普查工作的基本地域单元,凡包含有第二 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地域范围,都须划分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划分原则上按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确定. 对于坐落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或跨几个行政区域独立设置的各类 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矿区、院校区、商品交易市场等大型经济 体,原则上不单独划分为行政区划以外的普查小区,按照临近原则 归入相近的行政区域.如确属普查工作需要,且有独立、完整的地 理区域,可单独划分普查小区,但需报上级普查机构批准、备案, 统一编码. 各级普查机构以目前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地址代码库为基 础,按村(居)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范围划分普查小区、确定代码, 普查小区对应

12 位代码. 对于个别区域较大、 单位较多的普查小区, 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拆分,并明确边界,在原

12 位代码后增加

1 位顺序识别码.发生较大区划变更或尚未得到区划代码的,需要按 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 所有普查小区都应有完整、封闭的边界,小区的交界地要具体 ―

8 ― 明确,可选用道路、河流、建筑物等明显的地址点标示边界.普查 小区边界线不能交叉,相邻普查小区之间,不得重叠、遗漏.普查 小区边界仅用于污染源普查工作,不作为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划分和 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非当地行政管辖,地理范围跨越行政管辖区域的 飞地 单位,其普查小区的划分由当地具备管辖权的上级普查机构统一协调 划分.

(三)摸底清查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分区和清查基本单位名录,组织清 查,明确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负责的区域范围及清查对象,落实责 任. 按小区实地访问、 逐户摸底排查, 参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册 (库) , 排重补漏,核实完善清查对象信息,分别填写《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工业企业清查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 查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清查表》 《第二 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 (海)排污口清查表》 (附1~5) .按照汇总表式(附6~10)进行 汇总,并逐级上报.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组织复 核.以复核对象辖区内所有普查小区为总体,按比例随机抽取部 分普查小区进行复核.地市级普查机构复核抽样要覆盖所有的区 县和所选取的普查小区样本范围内所有清查对象;

省级普查机构 复核抽样要覆盖所有的地市和所选取的普查小区样本范围内所有 ―

9 ― 清查对象.抽样比例和方法另行规定.国家普查机构按照有关技 术规定对全国普查清查结果开展抽样复核.

(四)清查建库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清查结果确定本级普查基本单位名录,经上 级普查机构审核认定,确定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对象 名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辐射监测机构将初测放射性水 平达到筛选标准的伴生放射性矿企业,整理汇总形成伴生放射性矿 普查单位名录,按照附

11 格式汇总后报省级普查机构.省级普查机 构将本地区普查单位名录审定后报国家普查机构.

2017 年度停产的企业或单位,纳入普查范围;

2017 年12 月31 日以前已关闭的企业或单位,不纳入普查范围.汇总文件统一以 行 政区域名称-清查汇总表名称 命名,以xlsx、xls、csv 格式逐级 上报. ―

10 ― 附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排污许可证编号: 1.单位名称 2.曾用名 3.运行状态 运行 停产 关闭 4.生产地址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地(区、市、州、盟)_______县(区、市、旗) 乡(镇)街(村)、门牌号 5.联系方式 固定

电话:联系人: 移动

电话: 6.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GB/T 4754-2017) : 行业代码: 是否涉及下列矿产资源的开采、选矿、冶炼(分离) 、加工:是否稀土、铌/钽、锆石/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磷酸盐、煤(包括煤 矸石) 、铝、钒、钼、金、锗/钛、镍7.有无其他厂址 无有:个 其他厂址地址: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_______县(区、市、旗) 乡(镇)街(村)、门牌号 8.备注 普查员及编号 审核人及编号 填表时间 审核时间

2018 年月日2018 年月日―11 ―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填报说明

一、填表说明 本表信息由普查员填报. 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

2017 年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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