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9-27
立法会《残疾人士院舍条例草案》委员会 当局回应法案委员会委员 於2010?10月25日会议上提出的事项 目的 本文件提供当局就《残疾人士院舍条例草案》(《条例 草案》)委员会於2010?10月25日会议上所提出事项的回应.

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 持份者及业界充份参与《实务守则》的检讨和修订 2. 社会福利署(下称 社 署 ) 於2002?发出一套不具法 律效力的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作为所有残疾人士院 舍 (包 括津助、自负盈亏及私营院舍)服 务标准的指引.为发牌规定作出准备及检讨和修订《实务守则》,社署於2007? 7月成立「残疾人士院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残 疾人士、家长组织、津助及私营残疾人士院舍营办人、学术 界和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的代表.在全盘考虑上述途径搜集所 得的意见;

及经权衡过持份者和业界的主流意见后,工作小组 拟订了〈2008?版本〉. 《实务守则》的全面谘询过程 3. 社署於2007?及2008?举办共八次的谘询会,就修订 《实务守则》收集康复界及其他持份者的意见,并於2008?10月徵询康复谘询委员会的意见.我们亦曾分别在2007?6月、2008? 5月 、 2009? 1月 及2010? 4月 的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事 务委员会)会 议上,就《实务守则》修订版拟稿进行谘询,并向事务委员会委员简介推行残疾人士院舍法定发 牌计划的进展. 4. 在《残疾人士院舍条例》通过后,任何残疾人士院舍 如不符合《实务守则》内的规定,社会福利署署长可拒绝发 立法会CB(2)186/10-11(01)号文件

2 出牌照.因此,有别於2002?旨在提供业界参考的版本,届 时在法定发牌制度下订定的《实务守则》必须务实地考虑及 权衡业界和持份者的意见,制订合理和可接受的最基本水平,保障残疾人士;

同时亦避免太多残疾人士院舍因未能达 至法定要求而倒闭和引致院友安置的问题.有关2002《实务 守则》及2008《实务守则》(拟稿)的主要分别之对照表载 於附件一 .有关对比两者分别的标示版本载於附件二. 津助院舍的现行服务质素不会下调 5. 如上文所述,社署於2002?发出的《实务守则》并没 有法律基础,亦非强制性.现时的津助院舍一般来说可符合 2002《实务守则》的服务标准.法例通过后,获社署津助营 办康复院舍服务的非政府机构仍须透过签订的《津贴及服务 协议》1 提供服务,亦须按「服务表现监察」制度的要求接受 监管.在此制度下,有关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单位,均须符合 16项服务质素标准.因此,津助院舍的服务质素不会因《条 例草案》生效而下调. 私营院舍的服务水平必须有所提升 6. 缡鹆私,现时市场上营运的64间私营院舍,绝大 部份均未能符合拟订的发牌标准下包括消防、楼宇安全、人均楼面面积及人手要求.除了6间 在「自愿登记计划」下的私营院舍基本上可符合2002?及2008《实务守则》有关屋宇 及消防安全的标准外;

另 外有11间则存在重大结构/走火通道问题.在发牌制度下,11间院舍有需要另觅地方营运,否 则它们将会因不符合法定要求而倒闭.至於余下的47间私营 院舍,则可透过进行不同程度的消防及屋宇安全设施改善工 程,得以符合日后发牌的标准.有关建议的发牌制度对这64 间私营院舍的影响的评估列载於附件三. 7. 为回应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及持份者的意见,政府 认为有必要推出发牌制度,订定最基本的服务标准.若《条 例草案》不获通过;

政府便不能引入法定规管架构;

亦可以

1 《 津贴及服务协议》与《服务文件》乃社会福利署(作 为拨款者)与 服务营办者的约束性文件,双方须遵守各服务类别的协议所订要求.这些文件列明了社会福利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及社会福利署监督服务营办者服务表现的角色、所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标准及津贴基础.3预见这64间私营院舍有很大机会继续以远低於2008《实务守 则》的服务标准营运.政府认为社会及残疾人士不会接受这 结果. 院舍营运成本 8. 政府在估算私营院舍营运成本时,就租金方面,我们 参考了差饷物业估价署的资料;

就薪金方面,参考了劳工处 的资料;

就膳食方面,参考了津助院舍的资料. 私营院舍的运作成本 9. 香港私营复康院舍协会(协 会 )及 个别私营院舍分别於2007?2月、2009?2月及3月、2010?3月(13日和19日)及2010? 4月 向政府或立法会提交有关运作成本(包括员工工资、租金及相关费用、食物及经常费用/杂费等)的数. 按「协会」於2010?10月25日委员会提交其运作成本的数,其现时的运作成本为:$4,555(市区)及$3,967(新界);

而按日后发牌标准的运作成本则分别估计为:$5,923(市区) 及$4,789(新界) .私营院舍的营运情况会受多种因素影响, 例如:租金、处所类型、营商手法、利润目标,市场情况、 员工福利及聘用员工的类别等.我们亦留意到协会所提出的 数皇北涠.基於以上多种变数,我们对协会所提供的数 木沸晕茨茏鞒銎缆. 津助院舍的运作成本 10. 至於津助残疾人士院舍的运作成本,於2010-11?度每 个资助宿位平均每月为 9,559元.津助的项目包括员工工资、 租金、差饷及地租、伙食及杂项支出等. 11. 有关津助院舍的运作成本、社署所收集的数约跋 港私营复康院舍协会/私营残疾人士院舍所提供的数亩哉毡碓仂陡郊.

4 私营残疾人士院舍买位先导计划 12. 为了配合立法建议,政府制订配套措施,包括推出 「私营残疾人士院舍买位先导计划」,以鼓励院舍提升服务水准,增加受资助宿位的供应,从而缩短服务的轮候时间.社 署已於2010?10月12日发信邀请私营院舍参加先导计划.在 先导计划之下,人手及每名住客所占的人均楼面净面积的要 求均会有所提高.以一个提供40个宿位的残疾人士院舍计算,先导计划的人手要求将会是19名员工.每名住客所占的 人均楼面净面积会为8平 方米,其人手及人均楼面面积的要求均高於2008《实务守则》所建议的最低发牌标准.有关先 导计划的简介载於附件五. 劳工及利局 社会福利署 2010?11月2002 年及

2008 年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规定的主要分别 比较项目

2002 年《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1

2008 年《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拟稿2 引言 院舍的释义 残疾人士院舍的释义为: 惯常有超过八名

15 岁以上的残疾人士获收容在其内住宿, 以便获得照顾的处所. 残疾人士院舍的释义为: 惯常有超过五名年满

6 岁的残疾人士获收容在其内住宿,以 便获得照顾的处所. 残疾人士的释义 根恫屑财缡犹趵(第487 章) 残疾 的全部定义. (a)该人的身体或心智方面的机能的全部或局部丧失;

(b)全部或局部失去其身体任何部分;

(c)在其体内存在有机体而引致疾病;

(d)在其体内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机体;

(e)该人的身体的任何部分的机能失常、畸形或毁损;

(f)由於失调或机能失常引致该人的学习情况与无此失调或 机能失常情况的人的学习情况有所不同;

或(g)影响任何人的思想过程、对现实情况的理解、情绪或判 断、或引致行为紊乱的任何失调或疾病. 残疾人士的释义为:由於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缺损而 需要住宿照顾服务的人. 不适用围 本实务守则不适用於: (a)由政府经办及控制的院舍;

(b)纯粹用於或拟纯粹用於治疗需接受治疗的人的院舍;

(c)由社会福利署署长藉刊登於宪报的命令豁免的任何院舍 或任何种类的院舍. 根恫屑踩耸吭荷崽趵返X条,该条例不适用於: (a)由政府经办及控制的残疾人士院舍;

(b)纯粹用於或拟纯粹用於治疗需接受治疗的人的残疾人士 院舍;

(c)由社会福利署署长藉刊登於宪报的命令豁免的任何残疾 人士院舍或任何种类的残疾人士院舍;

根丝罘⒊龅拿

1 於2002 年发出的《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并非具法律效力的《实务守则》.

2 拟稿的有关部份会因应《残疾人士院舍条例草案》通过后的版本作出适当的修订. 立法会 CB(2)186/10-11(01)号文件附件一 比较项目

2002 年《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1

2008 年《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拟稿2 可指明有关的豁免(i) 所受的规限条件;

(ii) 所受的地区限 制;

(iii) 有效的期间;

或(iv) 只局部适用於某情况. (d)已根兑皆骸⒒ぱ杭傲舨鹤⒉崽趵 (第165 章) 注册的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

(e)由医院管理局管理及控制的公立医院及机构或根 《医院 管理局条例》 (第113 章)而设立的法人团体;

(f)已根督逃趵 (第279 章)注册的学校;

(g)已根吨耙笛盗肪痔趵 (第1130 章)由职业训练局或 他人代职业训练局营办的技能训练中心;

及(h)已根队锥裉趵 (第243 章)注册的幼儿中心. 宣传 没有这项提述. 残疾人士院舍的经营者透过不同的方式宣传其院舍,须明确 显示其院舍已取得残疾人士院舍豁免证明书/牌照. 院舍的分类 院舍的分类 残疾人士院舍分为四种类别: 深入、高度、中度或低度照顾残疾人士院舍 以《安老院实务守则》为蓝本,把残疾人士院舍简化为三种 类别:高度、中度或低度照顾残疾人士院舍 按年龄区分/关 顾儿童的独特需 要 年龄划一为惯常有超过八名

15 岁以上的残疾人士获收容在 其内住宿,以便获得照顾的处所. 由於年龄划分为惯常有超过五名年满6岁的残疾人士获收容 在其内住宿,以便获得照顾的处所,因此 为关顾儿童的 独特需要,在高、中、低度照顾院舍内再加以年龄的划分, 即:(a)年满

6 至15 岁以下残疾儿童的房间及设施;

及(b)年满15 岁残疾人士的房间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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