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9-27
北京社保动态B2 责编/杨曼 编辑/杨曼 美编/李妍妍 E-mail:man833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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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7月15 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责字[2016]32639号 亿领速运 (北京) 有限公司: 你单位逾期未按我局下达的 《询问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6]05553 号中要求报送相 关书面材料的行为, 构成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所规定的 不按照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的行为,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 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和隐匿、 毁灭证 据的;

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责令你单位自本通 知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改正该行 为.请你单位自本通知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我局下达的 《询问通知书》 京 朝人社劳监询字[2016]05553 号 中要求, 把书 面材料报送我局.如果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 仍未向我局报送书面材料, 本行政机关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的规定给予处理.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 为送达.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甲

100 号207室 劳动保障监察员: 张翔、 王运丰

电话:64634067 特此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5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 ( 限期 ) 改正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责字[2016]32637号 北京华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你单位逾期未按我局下达的 《询问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6]05551 号中要求报送相 关书面材料的行为, 构成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所规定的 不按照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的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三) 项规定 的行为的, 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 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和隐匿、 毁灭证据 的;

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公 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改正该行为.请 你单位自本通知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按照我局下达的 《询问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 询字[2016]05551 号中要求, 把书面材料报送我 局.如果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向我局报 送书面材料, 本行政机关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的规定给予处 理.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甲

100 号207室 劳动保障监察员: 张翔、 王运丰

电话:

64634067 特此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5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6]00223号 被处罚单位: 北京森灏物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韩庄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佟书良 职务: /

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5年11月20日, 我局接到谭万志投诉, 反 映你单位存在未支付工资的行为.2015年12月16日, 我局依照法定职权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 庄清真寺海澜公寓

6 号B101 室北京森灏物流有 限公司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进 行检查.

2015 年12 月24 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 送达了 《询问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5]

07949 号) .你单位逾期未按我局 《询问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5]07949 号) 的要求报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有效法定资格证照 (副本) 、 《职工花名册》 、 《劳动合同》 、 2015年9月1日至2015 年11 月31 日 《工资支付记录表》 , 《考勤 表》 等重要材料并前来接受调查.我局于

2016 年3月15日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 《责令 (限期) 改 正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责字[2016]32603 号) , 责令你单位按照 《询问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 字[2015]07949 号) 中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你单 位逾期未改正, 致使我局无法检查你单位遵守劳 动保障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规定的行为, 属于 违法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

(三)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项、 第

(二)项或者第

(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三)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 决定的 的规定, 决定对北京森灏物流有限公司 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北京森灏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此行政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 《行政处罚缴款书》 到你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 不缴纳罚款, 本行政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 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的规定执行. 北京森灏物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 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本行 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通知 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5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询问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6]03456号 北京容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 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请你单位自 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到北京 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 并请携带 《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有效法定资格证照 (副本)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营者、 投资人) 身份证明 书》 及 《居民身份证》 、 《授权委托书》 、 受托人 《居 民身份证》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费缴 费月报表》 、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银行托收单》 、 《职工花名册》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台帐》 、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 《工资支付记录表》 2016年3月1日至

2015 年5月31 日、 《考勤表》

2016 年3月1日至

2016 年5月31 日原件及复印件书面材 料.如无故逾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 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隐匿、 毁灭证据的, 我局将依 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209室 劳动保障监察员: 魏盛阳、 杨林

电话:

84482171 注: 复印件均为A4纸张, 并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5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询问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6]03843号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 条、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遵守劳动 保障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请你单 位自公告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派员到北京 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 并请携带 《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有效法定资格证照 (副本)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营者、 投资人) 身份证 明书》 及 《居民身份证》 、 《授权委托书》 、 受托人 《居民身份证》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 费缴费月报表》 、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银行托收 单》 、 《职工花名册》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台 帐》 、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 《工资支付记录表》

2015 年5月1日至

2016 年4月30 日、 《考勤表》

2015 年5月1日至

2016 年4月30 日原件及复印 件书面材料.如无故逾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 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隐匿、 毁灭证据 的, 我局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的规定处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60 日视为 送达.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甲

100 号211 室, 电话 84543072, 劳动保障监察员: 王洋 董河 强) . 注: 复印件均为 A4 纸张, 并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 年7月15 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6)00242号 被处罚单位: 天恒泰财富 (北京) 投资有限公司 单位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9号楼12层(15层办公)

1501 法定代表人: 吴昆 职务: 董事长

电话:

59772802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6 年3月21 日至

4 月1日期 间, 我局陆续接到陈永明、 赵忠楠等13人投诉, 反 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8号院中海广场2 号楼23 层的天恒泰财富 (北京) 投资有限公司未 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我局依照法定职权对 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况进 行检查, 于2016 年3月28 日对你单位下达 《询问 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6]03229 号) , 你 单位未按 《询问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 [2016]03229 号) 的要求报送 《劳动合同》 、

2015 年11 月至

2016 年1月的 《工资支付记录表》 等书面 材料.我局于2016年4月7日对你单位直接送达 了 《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责字 [2016]31336 号) , 责令你单位按照 《询问通知书》 (京朝人社劳监询字[2016]03229 号) 中的要求报 送书面材料, 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致使我局无法 检查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 规章的情 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经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中规定的行为, 属 违法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

(三)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 第

(二) 项或者第

(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三)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 理决定的 的规定, 决定对天恒泰财富 (北京) 投 资有限公司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天恒泰财富 (北京) 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 书到单位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 缴纳罚款, 我局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 定执行. 天恒泰财富 (北京) 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 决定, 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不 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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