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9-09-30
2012年吴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年还本付息公告 由吴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苏州市吴江交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 于2012年10月31日发行的2012年吴江市交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0月31日开 始支付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 度")的利息以及2016年偿还的债券本金,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 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苏州市吴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12年吴江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2吴交投、PR吴交投

4、债券代码:122506

5、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6、发行期限:8年

7、本计息期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6.

8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 内固定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间: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0月31日(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30日,逾期 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10月28日.截止 该日下午收市后, 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 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2016年10月31日.

三、付息办法 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 其本金及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若债券持有人兑付路径变更, 应将新的兑付路径及时通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因债券持有人未及时通知兑付路径 而造成的延期支付,发行人和债券托管人不承担延付利息.

四、关于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投资者 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投资本期债券的非居民企业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10%征收

4、征税环节:非居民企业必须将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税额返回 本公司,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5、扣缴义务人:本公司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 各兑付网点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 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三)关于其他投资者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苏州市吴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忠明 潘宏 联系

电话:0512-63985016

2、主承销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吴旺顺 联系

电话:021-6876161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苏州市吴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10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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