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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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采〔2015〕33 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 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658 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 监管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14]63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四川政府采购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 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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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此页无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

2015 年10 月30 日-3-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国务 院令第

658 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 加强 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14]63 号)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信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 机构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 动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并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信信 息进行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信 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信息的来源包括供应商投诉, -

4 -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考 核评价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报送 材料.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六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 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一)将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 规避政府采购的;

(二) 隐瞒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标准, 以不合理的条件、 要求、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因自身过错不配合开标评审,又不认可开标评审结果 的;

(四)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评审现场或者违规干预评 审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 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 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 成交供应商的投标、 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与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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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

(十)未按规定退还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的;

(十一)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合同进行 履约验收的;

(十二)泄露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供应商询问、质疑或对供应商 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十四)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 关情况的;

(十五)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一)在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时提供虚假资料、隐瞒财 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价结果的;

(二)与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谋取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

(三)擅自将已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的;

(四)接受采购人委托开展采购需求市场调研,但向采购人 隐瞒市场行情及其他有关情况,导致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严重 -

6 - 不合理的;

(五)编制的采购文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的;

(六)未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采购文件规定发售采购 文件的;

(七)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文件须经采购人确认,但采购 过程中擅自改变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要求、 评审方法和标准的;

(八)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评审现场、干预采购评审 活动或评审现场组织混乱无序的;

(九)未按规定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十)未按规定退还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引起矛盾 纠纷的;

(十一)违约收取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用或者收取、索取代 理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十二)受采购人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通 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三)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组织或参加采购 项目履约验收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供应商询问、质疑或对供应商 -

7 - 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十五)泄露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

(十六)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 关情况的;

(十七)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八)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 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十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八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 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 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 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五)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 会成员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 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 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 -

8 - 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 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 成交供应商的投标、 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 将中标、 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九)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 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 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十一)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 的;

(十二)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 关情况的;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 虚假情况的;

(十四)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 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失信行为处理 第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

9 - 构成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不构成行政 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处理, 程序参照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

涉嫌 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 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 案,有效期为

1 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 部门单位认定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 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第四章 失信行为运用 第十一条 采购人的失信行为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 监察、审计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可以作为选择其代理政府 采购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可 以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中实行 6-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 审或者扣 3-5 分予以惩戒.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 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 算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但是,采购文件未载明 -

10 - 对供应商失信行为处理方法的,评审时不得进行报价加成和扣分 处理.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 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 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告采购结果时, 应当将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内容一并公告. 第十四条 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 不得再对其以价格加成或扣分的方式进行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针对不同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制定 具体的考核评价方案,确定考核评价内容,对其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促进诚信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

2016 年1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

5 年.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 年11 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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