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9-26
关于 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一五年七月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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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致: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禾美农业 、 股份公司 或 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出具了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 《法律意见书》 ),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关于广西禾美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的要求,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 名称、 缩略语, 除特别说明外, 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 的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本次股票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 的决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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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 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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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一部分 特有问题 1.(2)公司在食品质量、食品安全方面的内部管理措施是否建立问题食品 追回机制和赔偿机制.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 【回复意见】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相关人员的访谈,公司确认在食品质量、食品安全内部 管理方面,从供应商、进货验收、储存、销售、退货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管控,并 制定了较为全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问题食品召回赔偿制度》等内 部管理制度.公司同时书面承诺严格执行以上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融水县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证明公司在报告期内无违反 有关产品质量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行为, 没有因违反产品质量相关国家法律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食品质量、食品安全方面已经制定并执行了内 部管理措施,且已建立问题食品追回机制和赔偿机制. 1.(5)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否存在第二十八条禁止性规定之情形逐条发表意见,说明 核查方法.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以及公司防范出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 八条禁止性规定之情形所采取的措施. 【回复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按照编号为 GB2763-2014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编号为 GB/T5009.199-2003 的《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 甲酸酷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编号为 GB/T18407.1-2001 的《农产品安全 质量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编号为 GB 18406. 1-2001 的《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编号为 NY/T393-2013 的《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执 行质量控制标准.公司农业基地部门负责蔬菜种植过程的质量控制,品检部负责 产品的品质检测与质量控制.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了多项 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涵盖了从蔬菜种植到产品出库整个过程,有效对产品质量 进行全程监督和控制,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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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 定,不存在第二十八条禁止性规定之情形. 根据融水县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证明公司在报告期内无违反 有关产品质量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行为, 没有因违反产品质量相关国家法律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法》(2009 年实施)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 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 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 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 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 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 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 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 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 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 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 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 清洁的包装材料、 餐具;

(八)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 洁的工作衣、帽;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 具;

(九)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 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公司不存 在《食品安全法》 (2009 年实施)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 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 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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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的情形. 2.(3)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目前的生产场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批复及公司生产过程 中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办理的办理情况以及公司的日常生产是否符 合环保部门的监管要求并发表意见. 【回复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 公司目前的建设项目已按照规定 履行了环评审批手续:(1)2013 年12 月30 日,公司蔬菜加工开发项目,取得 了融水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关于融水康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年产 一万吨蔬菜加工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 (融环验字?2013?15 号) 并于

2015 年7月8日取得融水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原融水康田 年产一万吨蔬菜加工开发项目已于

2013 年12 月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该 项目生产至今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2)2015 年4月17 日,公司果蔬罐头加 工及农产品冷冻物流配送中心,取得了融水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 果蔬罐头加工及农产品冷冻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融 环管?2015?10 号). 公司属于农业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流通销售及初加工.经本所律师现场走 访, 公司在农产品初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为锅炉排气, 废机油、 腌制液, 机器噪声.公司使用的锅炉取得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 (锅桂 BF0120),采用水膜除尘技术,产生废气均得到有效处理,实现达标排 放;

产生的废机油、 废渣采用不同的废渣分类暂存、 转运及日产日清的处理措施, 并固定收购单位和专用车辆及时清运处Z;

公司厂址在工业园区,远离居民区, 选用低噪音设备,生产经营产生的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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