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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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一)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 2. 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19 3.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3 4. 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31 5. 能源发展 十三五 规划.42 6.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64

(二)河北省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 7. 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69 8.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88 9. 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102 10. 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103 11. 河北省 十三五 能源发展规划.111 12. 河北省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125

(三)石家庄市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 13.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38 14. 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规划(2017-2019 年)148 15.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

151 16. 石家庄市

2018 年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161

二、散煤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 : 禁燃区燃用高污染散煤被处罚.165 案例二 : 铁腕 治散煤,可能会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166 案例三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散煤,被行政处罚.167 目录1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一)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 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5 年8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0 年4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 年8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 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 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 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 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 治区、 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 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 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 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 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 义务.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 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 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 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 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 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 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 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 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 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 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 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 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 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 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 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 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 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 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 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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