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9-25
编号:CNCA-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2014-08-21 发布 2015-01-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0引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认证依据标准

2 4 认证模式.2

5 认证单元划分

3 6 认证委托.3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3 6.2 申请资料

3 6.3 实施安排

4 7 认证实施.4 7.1 型式试验.4 7.2 初始工厂审查.6 7.3 认证评价与决定

8 7.4 认证时限

8 8 获证后监督.8 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 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9 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9 8.4 质量信息应用

9 8.5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10 8.6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0 8.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 8.8 一致性参数管理

10 9 认证证书.10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10 9.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1 9.3 认证证书的变更

11 9.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12 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12 10 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12 10.1 标志式样.12 10.2 标志加施

12 10.3 产品一致性证书

13 11 收费.13

12 认证责任.13

13 认证实施细则

13 附件 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15 附件 2: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24 附件 3:认证所需资料

27 附件 4: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175 附件 5:工厂审查要求.187 附件 6:车辆一致性证书

192 1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汽车及挂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 规定了包含对其 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其目的是保证认证 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 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 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编制认证实施细则,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M 类汽车、N 类汽车和 O 类挂车(包括完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不适用于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在轨道上行驶 的车辆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 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 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工程机械和三类底盘.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 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 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对于因科研、测试及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认证免除应按照 《强制性产品认证 管理规定》及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车辆的定义见 GB/T 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17350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 和GB

7258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

车辆的分类见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

其它术语如下: 2.1 完整车辆:不需要进行任何制造就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2.2 非完整车辆:需要再进一步制造才具备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2.3 多阶段制造车辆:通过多阶段认证,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

2 2.4 基本车辆:改装时所使用的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 2.5 零件:组成总成、系统、车辆的最小独立单元.如后视野镜总成中的 镜片、制动软管总成中的接头. 2.6 总成:由零件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 是车辆、系统的一部分,如前照灯总成、转向系统中的方向盘总成. 2.7 零部件:零件和总成的统称. 2.8 系统:由零件、总成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如转向系统、制 动系统. 2.9 二类底盘:安装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就可以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 辆. 2.10 三类底盘:安装驾驶室和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整体式车身就可以 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 2.11 量产车:批量化、规模化生产的车辆. 2.12 非量产车:非规模化生产的车辆,每张认证证书覆盖车辆年生产量 或进口量不大于

500 台. 2.13 改装车辆:在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上进行改装生产的车辆.① 注①: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文件,可以组合使用,如:非量产改装车辆,非量产完整车辆改装车.

3 认证依据标准 生产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标准和 规定,且符合要求. 按本规则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见附件 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原则上, 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 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 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 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4 认证模式 本实施规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 定生产为前提, 基于产品的固有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

3 确定的认证模式.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 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 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基本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 查)+获证后监督 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审查方式进 行;

非量产车企业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基础上增加生产现场或 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进行.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

5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车辆产品按照认证单元进行申请.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 提出认证委托.认证车型系列、单元、型号划分见附件 2《车型系列、单元、 型号的划分依据》.

6 认证委托 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 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 息.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委托认证的汽车及挂车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 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否则认证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认证委 托. 6.2 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 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4 申请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本规则附件

3 所要求内容.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认证 机构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 人. 6.3 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 排, 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 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方案应至少包括型式试验要 求、初始工厂检查要求(适用时).

7 认证实施 7.1 型式试验 7.1.1 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 室信息等. 认证委托人在国家认监委指定范围内可自行选择实验室, 试验方案的制定 应征询认证委托人的意见. 7.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送至的实验室;

必 要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认证机构可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采 取现场抽样的方式获得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 样品的选取以该车型系列试验项目是否为同一型式为判定原则, 能判定为 同一型式的项目可选取一个样品;

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项目应分别选取样 品,综合所有试验项目对应的试验样品,确定总的样品数量和要求.样品数量 和要求详见实施规则附件 4《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能正常生产的且确认与实际生产产 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 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

5 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 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产品所用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可被接受的强制性及自愿性产品认证证 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7.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认证机构会同实验室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结合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车辆的 类别和用途来确认试验项目.本规则规定的试验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 1《型 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认证机构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并制 定试验方案后进行. 认证机构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对样品进行 型式试验.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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