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09-23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

第五章 董事会.21

第一节 董事.21

第二节 董事会.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0

第七章 监事会.32

第一节 监事.32

第二节 监事会.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7

第九章 通知.38

第一节 通知.38

第二节 公告.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2 第十二章 附则.42 - 1-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 ) 、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由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702007602635757.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11 月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18 万股,于2016 年12 月2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QINGDAO HUIJINTONG ELECTRIC POWER EQUI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东部工业区 邮政编码:26632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50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持续满足顾客及社会需求为公司经营理念,以 打造国际知名铁塔品牌为经营目标;

创新发展,产业报国,做百年 企业.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般经营项目:锅炉辅助设备、输变电铁塔、钢管杆、钢管塔、钢 管变电构支架、微波通讯塔、金属结构、风力发电设备、光伏发电 设备、海洋工程装备、预制装配式建筑构件、抗震支架、支吊架研 发、设计、制造、铁塔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安装(特种设备除外) , 压力容器的销售,批发、零售:钢材、五金、风力发电设备辅件、 零件,热镀锌(仅限分支机构生产经营) ,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 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 进口业务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最后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 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3-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股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刘艳华 3,278 42.2714 净资产折股

2 刘锋2,147.68 27.4375 净资产折股

3 天津市合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403.16 5.1989 净资产折股

4 内蒙古正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3.16 5.1989 净资产折股

5 深圳唯瀚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326.26 4.2073 净资产折股

6 范飞龙

300 3.8686 净资产折股

7 杜继福 196.39 2.5325 净资产折股

8 刘雪香

105 1.3540 净资产折股

9 刘雪芳

99 1.2767 净资产折股

10 苏延女

50 0.6448 净资产折股

11 赵炳忠

41 0.5287 净资产折股

12 马金光

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13 张星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14 王在安

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15 刘雪华

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16 刘雪梅

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17 魏克昌

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18 杨智强

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19 刘伟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20 黄晓光

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21 陈英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22 傅道芳

30 0.3869 净资产折股

23 葛纲25 0.3224 净资产折股

24 陈世明

20 0.2579 净资产折股

25 詹有国

20 0.2579 净资产折股

26 张巨锋

7 0.0903 净资产折股

27 梁凤娟

5 0.0645 净资产折股

28 于丽50.0645 净资产折股

29 董萍50.0645 净资产折股

30 李其志

3 0.0387 净资产折股

31 刘杰20.0258 净资产折股 - 4-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32 刘培海

2 0.0258 净资产折股

33 郑云仁

1 0.0129 净资产折股 合计 7,754.65

10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502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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