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27
《寿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运行稿) 寿光市规划局

2018 年08 月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第一节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2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3

第三节 建设用地控制.9

第四节 居住区配套设施.12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16

第一节 建筑间距.16

第二节 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19

第三节 建筑退界.22

第四节 停车设施.28

第四章 城市景观及建筑形态管理.32

第一节 城市绿地与开放空间.32

第二节 海绵城市建设.36

第三节 建筑形态与其他管理要求.37

第五章 交通设施规划管理.42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47

第一节 供水及排水工程.47

第二节 能源工程.48

第三节 信通工程.50

第四节 管线综合.50

第五节 环境卫生工程.51

第六节 城市防灾设施.54

第七章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56

第一节 一般规定.56

第二节 建设用地.57

第三节 建设工程管理.62

第四节 公用设施.63

第五节 公共环境与景观引导.66

第八章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71

第九章 附则.75 附录.76

一、术语解释.76

二、计算规则.79

三、附图.88

四、附表.92

五、城市设计导则成果控制引导.101

六、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105

1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的科学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寿光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寿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 年) 》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即寿光市市域范围.凡在此范围内与城乡规划有关的 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3条【实施要求】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重点园区(渤海海洋精细化 工园、先进制造业园区、寿光市侯镇海洋化工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 作. 第4条【适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 乡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 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 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5条【用地性质分类】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具体分为

2 大类、9 中类、14 小类.城市建设用 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具体分为

8 大类、35 中类、42 小类. 第6条【用地性质确定】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 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7条【用地适建性】 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遵循适建性原则.控制 性详细规划已明确适建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 确适建性范围的根据附表 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确定. 附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 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需要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 性详细规划来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 用地面积;

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有关规 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8条【用地功能兼容】在满足上述要求下,为保障用地的主导用途、 避免功能混杂失控,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功能比例,应结合具体地块 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 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专题研究确定.应严格控制滨水地 带内土地性质的兼容使用. 其中,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允许建设、使 用的功能比例,宜参照附表 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确定,且满 足下列要求:

3 (1)居住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75%. (2)商业服务业用地:城市主、副中心区域内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主导用 途的建筑面积(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60%;

其他区域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主导用地建筑面积 (或各项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之和) 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75%. (3)办公用地:办公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办公建筑应当按层集中 设置公共卫生间,不得设置飘窗;

办公建筑内设置单元式办公空间的,其建筑面 积总和不得大于办公总建筑面积的 50%. (4)工业用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 号) 》 ,且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75%. (5)物流仓储用地:应符合《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及相关 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内容.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第9条【控制内容与原则】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规划区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 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 确定用地的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 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 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 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大类指标确定.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 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建筑 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第10 条 【用地范围】 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 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 市政建设用地是 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4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 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 建设用地范围的建筑在改造时不拆除的,纳入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 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 扩建、加层.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第11 条 【居住用地】居住用地(R) 、住宅兼容商业设施用地(B/R)的 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1 规定执行. 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

15 米时,总建筑 密度不得大于 35%. 原有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 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地块(仅指居住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 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0 平方米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该规划地块总建筑密度可 增加 5%. 表2-1 居住用地、住宅兼容商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居住用地 住宅兼容商业设施用地 总容积率 1.1 1.7 2.0 3.5 1.7 2.0 2.5 3.0 3.5 总建筑密度(%)

35 25

25 20

30 28

25 28

20 备注:

1、本表规定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值,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 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2、当非居住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 25%时,应根据实际建筑功能重新划分地块并 分别制定相关容积率指标.

3、建筑层高达到附表 7( 《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 ) 所规定的高度,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计算核增建筑面积. 第12 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规划控制 指标按照表 2-2 规定控制.

5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了总容积率未确定总建筑密度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总容积率大于 1.5 的,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 55%. 商业或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3 规定执行. 表2-2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 建筑高度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H≤15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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