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9-19
ICS 13.

040.40 Z

6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1228―2015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industry

2015 -

08 -

18 发布

2015 -

09 -

01 实施 北京 市环境保 护局北京市 质 量技 术监督局 发布DB11/ 1228―2015 I 目次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监测与检测.5

6 实施与监督.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7 DB11/ 1228―2015 II 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501《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聂磊、高喜超、潘涛、邵霞、郝郑平、李国昊、任培芳、闫磊、袁勋、王敏 燕、王海林、何万清、高美平 DB11/ 1228―2015 III 引言为控制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引导汽车维修业的生产工艺和 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DB11/ 1228―2015

1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企业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739.1-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16739.2-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GB/T 23985-2009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986-2009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计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11/ 1228―2015

2 3.1 汽车维修企业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plant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本标准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GB/T16739.1-2004或GB/T16739.2-2004的要求并含有涂漆工序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 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3.2 喷烤漆房 spray booths 可以加热空气介质,并在其中进行喷漆、烘烤作业的装置. 3.3 底漆 primer 多层涂装时,直接涂到经过前处理的底材上的涂料. 3.4 中涂 intermediate paints 多层涂装时,施涂于底涂层与面涂层之间的涂料. 3.5 底色漆 base coats 表面需涂装罩光清漆的色漆. 3.6 本色面漆 solid color paints without clearcoat 表面不需涂装罩光清漆的实色漆. 3.7 罩光清漆 overcoat varnishes 涂于面漆之上形成保护装饰涂层的清漆 3.8 即用状态 ready for use 原料产品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 3.9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DB11/ 1228―2015

3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0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采用HJ/T

38 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 标准使用 非甲烷总烃(NMHC) 作为排气筒及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1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系物是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个苯环的芳烃统称. 本标准中的苯系物仅包括苯、 甲苯、 二甲苯 (间、 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 烯合计.无标气物种以甲苯计. 3.12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 3.14 水性涂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涂料. 3.15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treatment device for VOCs 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 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施. 3.16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7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4 排放控制要求 DB11/ 1228―2015

4 4.1 时段划分 4.1.1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6 年12 月31 日止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自2017 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排气筒高度要求以及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 行. 4.2 涂料要求 汽车维修过程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 (以单位体积涂料中挥发性有机 物的质量浓度计,g/L)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 单位:g/L 涂料种类 Ⅰ时段 Ⅱ时段 底漆

670 540 中涂

550 540 底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漆)

750 420 罩光清漆

560 480 本色面漆

580 420 4.3 排气筒排放限值 4.3.1 喷烤漆房排气筒排放限值 汽车维修过程中,喷烤漆房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 表2 喷烤漆房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Ⅰ时段 Ⅱ时段 苯10.5 苯系物

20 10 非甲烷总烃

30 20 4.3.2 喷烤漆房加热炉排气筒排放限值 汽车维修过程中,喷烤漆房加热炉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表3 加热炉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Ⅰ时段 Ⅱ时段 颗粒物

30 10 二氧化硫

200 20 DB11/ 1228―2015

5 氮氧化物

200 100 4.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表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监控位置 苯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 颗粒物 厂房外或露天操作工位旁 0.10 1.0 2.0 1.0 4.5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具体高度及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且不应低于15m. 4.6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见附录A.

5 监测与检测 5.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 按照GB/T 3186的规定对即用状态涂料取样,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 行.溶剂型涂料根据GB/T 23985-2009的8.4核算,水性涂料根据GB/T 23986-2009的10.4核算. 表5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方法 序号 涂料类型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溶剂型涂料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 GB/T

23985 2 水性涂料 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23986 5.2 排气筒监测 5.2.1 应按 DB11/1195 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满足 GB/T

16157 和HJ/T

397 规定的采 样条件. 5.2.2 排气筒废气的监测采样应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732 的规定执行. 5.3 无组织排放监测 5.3.1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应按 HJ/T55 的规定执行. 5.3.2 无组织监控点位设在厂房门或窗口外 1m,距离地面 1.5m 以上位置处.打磨、打腻子、打蜡等 露天操作的,则无组织监控点位设在操作工位旁 1m,距地面 1.5m 至2m 位置处.无组织监控点的数量 一般不少于

3 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DB11/ 1228―2015

6 5.4 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6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6 大气污染物测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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