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9-07-18

1 ― 闽江夏教〔2017〕41号 关于印发《福建江夏学院学分制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部)、馆、中心: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福建江夏学院学分制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江夏学院学 分制管理实施细则》闽江夏〔2011〕56 号)同时废止. 福建江夏学院

2017 年9月10 日―2―附件 福建江夏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促进学生素质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福建江 夏学院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 (闽江夏教〔2017〕40 号)有关规定,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度、弹性修业年限制度、修读课程和选课制度、 重修制度为核心的学分管理制度.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修业年限与学期安排 第三条 普通本科学制一般为

4 年,普通专升本学制一般为

2 年,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所学专业规定学制加

2 年.除应征入伍学 生、创业学生享受特殊政策外,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延长修 业年限等均计入修业年限内. 第四条 每学年一般分为

2 个学期. 第一学期军训及入学教育

2 周,课程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

16 周,考核

2 周;

最后一学期毕业实 习、毕业论文(设计)14 周,其余学期课程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

18 周,考核

2 周.每学期视情况可适当安排机动教学周.

第三章 课程分类与学分要求 第五条 课程分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含理论及 实践全部环节,下同)按学习要求可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学生必 须修读全部必修课,并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兴趣和基 础,自主选修一定数量的选修课. ―

3 ― 第六条 学分计算.学分是客观反映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 与修读课程的授课时数对应.学分以 0.5 学分为最小单位.具体见 各年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学分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获得的必修学分、 选修学分应分别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数 以及总学分数的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相应的总学分才能取 得毕业资格.

第四章 修读课程和选课 第八条 学生应参照专业教学进程表按学期修读必修课程,并 在教师指导下选修部分专业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 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学生选课应从个人 实际出发,在同样的学习时间内,学习优秀、能力较强者可选多于 专业教学进程表规定的学分(每学年超过部分以

10 学分为限) . 第九条 修读课程和选课具体原则与程序

(一)只有已注册的学生才有资格修读课程;

(二)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下学期课程的选课;

(三)学生在选课前应认真阅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时 应在教师的指导下慎重考虑,参照学校推荐的建议课表,结合自身 实际有针对性地选课;

(四)选课分为第一轮预选,第二轮正选,以及补选(含退选、 改选)等阶段.补选(含改选、退选)阶段是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在 规定时间内不能选课的学生,可以在正选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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