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18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一) 正天合书字(2016)第642 号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通渭路

1 号房地产大厦

15 层

电话:(0931)4607222 传真:(0931)8456612 关于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1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一) 正天合书字(2016)第642 号致: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签订的 《专项法律 事务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 《法律服务协议》 ) ,本所接受兰州裕隆气体股份 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项目(以下称 本次申请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 已于

2016 年9月26 日出具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 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 ) .

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 《关于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在原《法 律意见》有效的基础上,本所就《反馈意见》中要求本所律师补充核查的有关事 宜进行核查并出具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 (以下 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 》 ) .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 《补充法律意见

(一) 》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 》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 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 《补 充法律意见

(一)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 关于兰州裕隆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2 或口头证言, 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 或原件完全一致, 各文件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 且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 》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其所提供 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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