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7-18
-1-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 购) ,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 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 (以下简 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 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 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 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 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 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 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国家产业政策, 坚持平等自愿、 诚实守信、 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2- 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 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上交所 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六条 融入方、 融出方、 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 .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 签署的《业务协议》 、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 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 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 查.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 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 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 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 交收等业务.

第二章 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 上交所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 权限管理.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防范和 控制业务风险;

(三)公司最近

2 年内未因证券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 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3- 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有完备的业务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

(五)已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

(六)已建立完善的股票质押回购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 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有拟负责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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