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9-18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2 期-1-2017 年第

12 期 (月 刊) 梅州市人民政府主管主办

2017 年12 月31 日出版 目录【市政府文件】 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2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2017〕25 号)7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梅市府〔2017〕27 号)15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梅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梅市府〔2017〕28 号)19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梅市府〔2017〕29 号)21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的通知 (梅市府〔2017〕30 号)22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7〕36 号)23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7〕37 号)27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梅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 年版)》、《梅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 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7〕38 号)28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 十三五 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梅市府办 〔2017〕39 号)29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十三五 行动计划的通知 (梅市府办 〔2017〕40 号)32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梅市府办 〔2017〕41 号)33 【部门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梅市民字 〔2017〕

99 号)34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 率的通知 (梅市人社规〔2017〕2 号)37 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试行) 》的通知 (梅市人社规〔2017〕3 号)40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2 期-2-梅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11 月24 日梅州市人民政府第七届

12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方利旭

2017 年12 月1 日 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 管理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燃气、电力、供水及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的房屋使用 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主体责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原 则.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财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2 期-3-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做好辖区内房 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报告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督促相 关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进行鉴定和治理.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处理机制, 并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 理方式.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 权属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实际使用人 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尚未登记,但是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已经 合法占有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一)合法建造;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继承、受遗赠;

(四)根据法律、法规确认房屋权属的其他情形. 房屋共有部分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 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的,共有产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 按照设计用途、 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 房屋;

(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 装修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等规定进行装饰、 装修,禁止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阳台用途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三)检查、修缮房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必要的安全鉴定和治理,危及 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及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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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

12 期-4-

(四)配合白蚁防治单位对房屋进行白蚁危害预防、检查和治理;

(五)做好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 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 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卫生计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职责定期组织对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使用状况进 行检查, 发现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已实施物业服务的房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

(二)定期检查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 时组织鉴定、治理;

(三)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工作. 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录入的,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相 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 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或者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倾斜、变形、腐蚀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三)因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造成房屋损坏的;

(四) 房屋幕墙的面板、 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出现异常变形、 脱落、 爆裂现象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形.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第

12 期-5-第十五条 房屋出现安全隐患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害关 系人可以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无法确定房屋使用 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鉴定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房屋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鉴定, 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 可以 依法代为委托鉴定. 对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 无法确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 不委托鉴定的,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代为委托鉴定. 经代为委托鉴定, 相关房屋属于危险房屋的, 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关 鉴定费用.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时对所鉴 定的房屋作出安全鉴定结论, 评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 并制作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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