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18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节约集约 利用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1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 会: 现将《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暂行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八日 -

2 -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 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评价节约集约用地水 平,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根据《国 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和实施〈单位 GDP 和固定 资产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临沂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等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考核遵循"统一标准、严格规范、客观公正" 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 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评价考核. 第四条 评价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统计局、市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点办公室、 市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五条 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土地投入产出水平、 土地投入产 出增长率、土地投入产出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土地利用管理 绩效等四个方面(评价考核指标详见附件 1). -

3 - 第六条 评价考核各项数据以统计局、 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 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统计数据为准.采用多因素 赋权加和法进行数据处理,形成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指 数,并根据综合指数排序、划分等级(详见附件 2).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工作每年一 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第二季度末. 第八条 评价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评价考核结果与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 结合,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相挂钩.对评价考核结果位于 前三名的县区政府,授予市级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区称号,给 予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通报 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开发区对所辖乡镇、街道国有建设用地 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4 - 附件

1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层次指标 层次 权重 单项指标 指标权重 指标变化 单位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 (元/平方 米) 0.30 正向 单位建设用地财政总收入(元/平方 米) 0.20 正向 单位建设用地

二、 三产业增加值 (元/ 平方米) 0.30 正向 土地投入产出水平 0.21 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人) 0.20 反向 单位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 (%) 0.30 正向 单位建设用地财政总收入增长率(%) 0.20 正向 单位建设用地

二、三产业增加值增长 率(%) 0.30 正向 土地投入产出增长率 0.22 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增长率(%) 0.20 反向 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 量(平方米/万元) 0.35 反向 单位财政总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 (平方米/万元) 0.30 反向 土地投入产出新增建 设用地消耗量 0.17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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