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18 |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 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 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 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以及年度财 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 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
中期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 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
其他会计
2 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 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 认和计量, 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 计量. 第五条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 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 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市场经营风险、 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 偿债 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 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 第六条 企业如有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 则通常表明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 止营业的, 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 在这种情 况下, 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 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 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 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七条 除现金流量信息外,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编制财
3 务报表. 第八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 不得 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 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 交易或事项发生后, 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 更相关 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 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但 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 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 应当按其类别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第十条 重要性, 是指在合理预期下, 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 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 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 方面予以判断. 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 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 属于企业日常活动、 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等因素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