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8-09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6号 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87-2012, 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2(1)、3.0.

13、3.0.14(

1、

2、

3、

4、5 、

6、

7、

8、11)、4.6.2(

3、4)、4.6.

4、5.6.5(3)、8.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 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 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1.0.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 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 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业企业 Industrial Enterprise 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0.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 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 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 以及建厂地区地理、 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的选定厂址,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 系统处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 2.0.3 厂址选择 Plant Site Selection 为拟建的工业企业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和环境效益场所的工作. 2.0.5 功能分区 Functional Zoning 将工业企业各设施按不同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 体. 2.0.10 运输线路 Transport route 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道路、带式输送机、管道等线路. 2.0.11 工业站 Industrial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区或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工业企业外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 站. 2.0.12 企业站 Enterprise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企业内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5 管线综合布置 Integrated Pipeline Arrangement 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 结合总平面布置合理地确定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空 间位置,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它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布置合理的管网系 统. 2.0.16 排土场 Dumping Site 集中堆放剥离物的场所,指矿山采矿按一定排岩(土)程序循环排弃的场所. 2.0.19 绿地率 Green Belt Ratio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厂区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 2.0.20 安全距离 Safety Distance y 各设施之间为确保安全需设置的最小距离,如防火、防爆、防撞、防滑坡距离 等. 撞、防滑坡距离等.

3 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要求. 3.0.2 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 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3.0.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 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 产品流向、 建设条件、 经济、 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 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 后确定. 3.0.4 原料、燃料或产品运输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 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 3.0.5 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与厂外铁路、 公路的连接, 应便捷、 工程量小.临近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满足企业运输要求时,应尽量 利用水运,且厂址宜靠近适合建设码头的地段. 3.0.6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水源和电源与厂 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尽量短捷,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 源及电源地. 3.0.7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3.0.8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0.9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 并应根据工业 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3.0.10 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 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 自然坡度大的地段, 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 3.0.11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 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等方面的 协作. 3.0.1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 排涝措施;

2 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 的有关规定. 3.0.1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 自然灾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 报告.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及高于

9 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界限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 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 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 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 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4 总体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 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 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1.2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有条件时,规划应与城乡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 器材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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