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7-18

一、住院诊疗.

二、手术治疗.

三、末期肾病变.

四、双眼失明.

五、肢体重度残障. 【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契约效力的停止】 第六条: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应照本契约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点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并交付本公司开发之凭证.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 未交付时,年缴或半年缴者,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月缴或季缴者,则不 另为催告,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为宽限期间. 约定以金融机构转帐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项 约定受?保险费时,应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险费,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契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 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依约定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险费时,其通知应送达於要保人之最后住所或居所,保险费 经催告后,应於本公司营业所交付之. 【本契约效力的恢复】 第七条:本契约停止效力后,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内,申请复效.但保险期间届满后不得申请复 第6页,共30 页 台湾人寿糖糖人生定期医疗保险B 型(0101)-01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前项复效申请,并经要保人清偿保险费扣除停效期间 的危险保险费后之余额及按保险费之预定利率(百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之利息后,自翌日上 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后提出第一项之复效申请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复效申请 送达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内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险人之可保证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内交齐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证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该次复效之申请. 被保险人之危险程度有重大变更已达拒绝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绝其复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项约定期限内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证明,或於收齐可保证明后十五日内不为 拒绝者,视为同意复效,并经要保人清偿第二项所约定之金额后,自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 恢复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项提出申请复效者,除有同项后段或第四项之情形外,於交齐可保证明,并清 偿第二项所约定之金额后,自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 第一项约定期限届满时,本契约效力即行终止. 【告知义务与本契约的解除】 第八条: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契约时,对於本公司要保书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邓得,如 有为隐匿或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本公司对於危险的估计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约,其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但危险的发生未基於其说明或未说明的事实时, 不在此限. 前项解除契约权,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或自契约订立后 ,经过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约时,如要保人身故、失踪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得 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契约的终止】 第九条:要保人得随时终止本契约. 前项契约之终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时,开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契约时,本公司应从当期已缴保险费扣除按日数比例计算已经过 期间之保险费后,将其未满期保险费退还要保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於知悉本公司应负保险责任之事故后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於 通知后尽速检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应於收齐前项文件后十五日内给付之.但因可归责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约定期 限内为给付者,应按年利一分加计利息给付. 【失踪处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失踪者,如经法院宣告死亡时,本公司根芯瞿谒范ㄋ劳 第7页,共30 页 台湾人寿糖糖人生定期医疗保险B 型(0101)-01 时日为准,依第十七条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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