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7-18

1 ― 苏府办〔2013〕148 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 会;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 年6月4日《市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苏府办 〔2007〕110 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7月11 日―2―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 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暴雨(雪)、雷电、雾霾、持续高温、连阴雨等气象灾害,地震灾 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 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 ―

3 ― 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 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

(一)苏州市减灾委员会. 苏州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 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负责组织、 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二)苏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办公室)为市 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执行市应急管理委员 会和市减灾委的决定,负责与相关部门、县级市(区)的沟通联 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措 施.

(三)地方机构.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 机构,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处置工作.

三、应急准备 ―

4 ―

(一)资金准备. 市财政局、 民政局等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自 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苏省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市级救 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 则,建立完善市、县级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 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 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 财政预算. 2.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 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 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 难. 3.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 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 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经费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 众生活救助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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