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17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 进入创新层后,还应当披露季度报告. 本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 式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公司进入创新层后,应当按照行业 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行业特点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 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 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入创新层后,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进入创新层后,公司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4月份披 露的,或者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应当于会计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披露业绩 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 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在 公告编号: 2018-041 下半年度,预计当期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业 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的情形为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 由 盈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如差异幅度达到50%以上的,公司应在修正公 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 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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