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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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本科招生工作先进集体一等奖的招 生单位给予
20000 元奖金(招生人数在
30 人以上且视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具体招生业绩,可另行上浮不超过 50%的奖金发 放额度),对获得本科招生工作先进集体二等奖的招生单位给予 5000―20000 元奖金(奖金具体发放额度视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 招生业绩确定, 由本科生院另行制定奖金评定及发放细则) ;
对获得研究生招生工作先进集体一等奖、 二等奖的招生单位分别 给予
20000 元、10000 元奖金.对获得招生工作先进个人奖的给 予每人
5000 元奖金;
对获得招生工作先进个人特别奖的给予每 人3000―10000 元奖金(奖金具体发放额度视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招生业绩确定,由本科生院另行制定奖金评定及发放细 则),招生工作先进个人特别奖与招生工作先进个人奖可兼得. 第十四条 学校对获得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一等奖、 二等奖的 学院(系)分别给予
20000 元、10000 元奖金;
对获得就业工作 先进个人奖的给予每人
5000 元奖金.
第五章 其他第十五条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根据 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就业指导与服务 ―
8 ― 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招生与就 业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评奖办法(试行)》 (浙大发〔2015〕
12 号)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 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 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7月18 日印发 ........